高等学校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具有行政诉讼可诉性,高等学校学术自治
最高法指导案例38号和39号都与高等学校学术自治相关,38号在上一篇里。
综合两个案例可以得出:
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具有可诉性;
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将在行政诉讼中面临不利后果;
对学士学位授予的司法审查不能干涉和影响高等学校的学术自治原则,学位授予类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

最高法指导案例39号:何某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位授予,学术自治
(最高院2014年发布)
大致案情:
原告何某系华中科大武昌分校2003级(2007届)本科毕业生。武昌分校为民办高校,未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与武昌分校签有协议,同意授予武昌分校符合条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出台规定,武昌分校毕业生通过英语四级才能申请学士学位。何某2007年毕业时未通过英语四级,因此未获得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
(原告何某是华中科大下属民办高校——武昌分校的学生。华中科大同意授予武昌分校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在何某毕业前一年,华中科大规定武昌分校学生通过英语四级才能申请学位,何某因此未获得华中科大学士学位。)
原告何某将被告华中科技大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其颁发工学学士学位。武昌分校为本案第三人。
一审法院于2008年12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何某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09年5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何某两审均败诉。)
裁判要点:
1.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高等学校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具有行政诉讼可诉性】
2.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的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以及据此标准作出的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对学位授予决定的审查不能影响高等学校学术自治,应限于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