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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宪法问答:法律能否成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2021-09-12 10:01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前  言

关于法律能否成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在我国目前的合宪性审查框架下有诸多讨论,参考书目编写的逻辑也经常各不相同。本文结合大家在学习中的发问,以及实然与应然的逻辑思路,为大家作出重要的观点展示,厘清这一问题的前因后果,考试时才能更上一层楼。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体制

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否可能违宪这一问题,否定者认为不可能,其中一个理由是立法程序,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代表表决法律案之前会进行审议。但是合宪性审查体制的第九点是审议阶段的审查,也就是认为审议阶段的审查属于合宪性审查,是事先的审查。如果承认审议阶段的审查是合宪性审查,那么法律是否就成为了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呢?

一、问题解答

首先,对于审议阶段的审查的讨论和理解。


审议阶段的审查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固有的立法权行使过程中,在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中进行合宪性审查。知行法学宪法课程中已经明确交代,这种审议阶段的审查是否能够纳入合宪性审查的内容中,作为与备案审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并列的审查方式仍然存在巨大的学术争论。因此,否定者反对该种审查是我国合宪性审查的方式之一,则同样认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代表表决法律案之前会进行审议就并非属于合宪性审查。由此能够支撑否定者的观点,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不可能违宪。而肯定者则认为,全国人大在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进行合宪性审查,是我国最高代表机关的合宪性审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各国家机关分工职能相符合。


其次,探讨狭义的法律,并且限定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否能够成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第一,合宪性审查的对象的依据。宪法依据为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依据包括《立法法》第98条和第99条。其中发现,法律并不在备案审查的对象之列,同样不在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的对象之列。


第二,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学术争议。


否定说认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不可能违宪。其理由为:①全国人大的性质决定其立法不可能违宪。全国人大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宪法以限制国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核心,则全国人大由人民的代表组成并决议通过,符合人民主权原则。②由民主集中制之下,人民对全国人大天然的绝对信任决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切其他国家机关都有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具有最高国家决定权。由人民作出的决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则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原则。③由我国的国家体制和全国人大的职权决定。全国人大是宪法的有权修改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在发展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案违背宪法规定及其精神、原则的趋势,则会通过合宪性的解释和修改程序进行及时制止,使其作出合规宪法的理解与适用。④由全国人大的工作责任制决定,全国人大实行集体领导制,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是否通过法律草案的决议。从而在多数人的监督与审议之下,并不会出现违宪的决议。


肯定说则认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能违宪。其理由为:①宪法与法律是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存在着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逻辑关系。②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就在规范层面预设了法律存在违宪的可能,否则《宪法》5条将“法律”写入就是多余。③实务届已有法律违宪的认识。在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论及合宪性审查时,曾明确指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也应扩及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最后,由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认为狭义的法律可能违宪的支持者,力图运用我国现行的合宪性审查体制,在合乎我国《宪法》规定的前提之下,将法律纳入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


第一,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在《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2期)一文中提出: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可以专门增加一个程序,就是由作为专门委员会的宪法委员会,就该当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宪 法进行专门研究并给出报告,实际上属于事先的合宪性控制。


第二,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教授在《论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中不同主体的职能定位》(载《法学家》2020年第5期“专论”栏目)一文中提出:在不增加新的制度的情况下,适用事前审查,在全国人大的修改案过程中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不仅修改、说明、而且进行事前的合宪性审查,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中国人民大学王旭教授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中的合宪性审查规则建构》(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专论栏目)中提出合宪性审查嵌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基本框架,其中提出:在设计合宪性审查规则的时候也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例如可以在列席会议主体规定方面增加有关法律起草机构的负责人,在程序规则方面可以增加提出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议案的特别程序。该程序涉及也一定程度上为全国人大审查法律草案的过程中进行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制度构想。


综上,我们可知:虽《立法法》并未将全国人大对法律草案在审议阶段的审查纳入我国合宪性审查中,与备案审查、审查建议、审查要求并列。但从我国现行的全国人大议事制度设计、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的特征及诸宪法学界著名学者的著作中得知,将全国人大对法律草案在审议阶段的审查纳入我国合宪性审查是制度的现实,亦是立法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体系定位

宪法总论——宪法基本理论(运行论)——合宪性审查——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体制

三、学习方法

 对于宪法学中存在观点争议的问题,必须区分学术争鸣与实定法规定的区别。以实定法规定为最核心的内容和基础,加之以学者的学术观点作为探讨,方为考研学硕宪法学复习的要义。

四、问题点评

该问题点明了诸多同学不理解的观点争议内容,在此进行详细解读,让同学们能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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