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而普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简述RCEP关税减让
2020年11月15日,中国与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共同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成立。2020年,RCEP成员国涵盖了全球30%的人口、30%的GDP和30%的出口总额。作为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化、发展潜力最大的自由贸易区,RCEP 的签署是继东盟经济共同体建成之后,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又一重要的里程碑。

1、统一减让
RCEP各缔约国适用的关税承诺表分为了两大类。一类是“统一减让”,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国适用相同的降税规则,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8个缔约方都属于这类模式,这些缔约国只有一张关税承诺表,即RCEP项下原产于不同于缔约国的同一产品,在上述缔约国进口时,将适用相同的税率。
2、国别减让
另外一类是“国别减让”,对其他缔约国适用不同的降税规则,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和我国,这意味着“原产于不同缔约国的同一产品,在进口时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我国分别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两两达成货物贸易关税承诺,总共有5张关税承诺表。
RCEP降税模式
降税模式主要包含4种: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部分降税及例外产品。过渡期的时间主要有10年、15年和20年不等。
降税模式
1.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
是指在协定对一缔约国生效的第一年,原产货物立即执行零关税。
2.过渡期降为零
是指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自协定对一缔约国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过渡期线性或者非线性的削减,从基准税率最终降至零。
3.部分降税
是指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一定程度削减,但最终并不降至零。
4.例外产品
是指协定生效后,免除任何削减或取消关税承诺的产品。在公布的RCEP关税承诺表中,这类商品的协定税率都以字母“U”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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