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律师刑天分享:2021年新闻出版行业司法大数据报告
著作权律师刑天分享:2021年新闻出版行业司法大数据报告
目录
一、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二、 检索结果可视化
(一) 整体情况分析
(二) 案由分布
(三) 行业分布
(四) 程序分类
(五) 裁判结果
(六) 标的额可视化
(七) 犯罪金额可视化
(八) 审理期限可视化
(九) 法院
(十) 法官
(十一) 当事人
(十二) 高频法条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一、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22年2月21日之前
案例来源:司法案例库
检索条件:
全文:出版
案件数量:355690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2月21日
二、 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2022年2月21日前共355690篇裁判文书。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分别占比29.47%、17.55%、8.14%。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04814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有317487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
(三)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四)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273385件,二审案件有70611件,再审案件有3786件,执行案件有6510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5.83%。
(五)
u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94764件,占比为71.41%;其他的有42186件,占比为15.47%;全部驳回的有16315件,占比为5.98%。
u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58298件,占比为82.56%;改判的有8103件,占比为11.48%;其他的有2718件,占比为3.85%。
u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再审申请的有2314件,占比为61.12%;改判的有500件,占比为13.21%;撤回上诉的有272件,占比为7.18%。
u 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1782件,占比为33.30%;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1472件,占比为27.50%;财产执行的有720件,占比为13.45%。
u 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12483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3241件,包含管制的案件有720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6814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259件。
u 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13867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1542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598件。
u 执行变更
通过对执行变更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减刑的案件有935件,包含假释的案件有319件。
(六)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37404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114263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5806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5787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086件。
(七)
通过对犯罪金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犯罪金额为3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3件,10万元至20万元的案件有2件,2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2件,1万元以下的案件有1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件。
(八)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29天。
(九)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十)
通过对法官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林玫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惠环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刘应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郭建龙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千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一)
u 当事人
通过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邹建华、王化鹏。
u 攻方当事人
通过对攻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原告、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u 守方当事人
通过对守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被告、被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引用频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四十九条
19630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146624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13082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106670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8752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
85456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7415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一条第四款
61703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58615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第六项
54775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四十八条
48638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一条
47773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41807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四条第十一项
38215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
32425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31701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五条
29595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条
29239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八条
26813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24808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引用频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
15795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6956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
5940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
5621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34553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九条
33185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3113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
23983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四十二条
18886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8662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3231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9379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二条
8503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二百二十九条
777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六十八条
680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6194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九条
6141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第二条
5342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六十九条
5225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六十四条
4744
附 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我是刑天律师,专注知识产权纠纷,分享知识产权大案。信法律,问刑天。
刑天法务: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