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死!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3事故查明
10月22日,本报从攀枝花市政府获悉,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3其他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7月3日6时50分左右,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攀钢矿业公司选矿分公司中沟湾尾矿库建设工程南2#竖井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6万元人民币。
调查显示,中沟湾尾矿库工程是攀钢矿业公司选矿分公司马家田尾矿库的接替库工程,由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主要包括管道隧洞、排洪系统、尾矿坝区和管道安装等。
事故工程的建设方为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总承包方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业分包方为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方为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3年7月2日19时许,钢城机电公司项目部夜班施工人员将对南2#竖井进行喷浆和出渣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彭俊杰组织召开班前会。21时05分左右,喷浆作业结束,22时19分(屏显时间),张某才和郑武飞入井出渣,张某才负责井下信号并兼做监护人,郑武飞为微型挖掘机司机,负责铲装渣料,井口信号工为刘康,卷扬机司机为彭天银。7月3日凌晨1时31分(屏显时间),张某才、郑武飞出井吃夜班饭,凌晨3时09分(屏显时间),两人再次入井出渣作业。6时50分左右,张某才、郑武飞约定先出井吃早餐,吊桶降至井底后,郑武飞见张某才整理好安全带并准备进吊桶,自己穿戴好安全带后也进入吊桶,看到张某才头靠吊桶边缘,随后他让张某才发升井信号,但张某才无反应,郑武飞再次催促后感觉到异常,最后在吊桶内找到掉落在张某才脚边的对讲机,紧急发出升井信号。
7时7分左右(屏显时间),吊桶提升至井口,信号工刘康立即跑至井口处,并紧急呼叫其他人员。郑武飞将对讲机交给刘康后,与前来施救的黄泽勇、李洪、杨日古、彭天银等合力将张某才抬出吊桶,此时张某才已失去意识,嘴里还在大量吐血,之后,张某才被抬到刘中华的车上,送往盐边县人民医院。7时30分左右,经盐边县人民医院确认张某才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竖井井下地面不平整,张某才在翻入吊桶的过程中,吊桶失稳倾斜,不慎跌倒,头部右颞撞击在吊桶内侧桶耳与吊钩的连接螺栓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4个方面:
1. 施工方案编审不严格。钢城机电公司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对人员进出吊桶的安全风险因素辨识不全,未明确作业人员乘坐吊桶的安全措施。特种分公司审批施工方案时,不严不细,未发现施工方案中缺失乘坐吊桶安全技术措施。
2. 危险作业管控不到位。根据特种分公司《危险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竖井属有限空间范畴,钢城机电公司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在有限空间外设专人监护。特种分公司未监督钢城机电公司有效管控危险作业,未发现钢城机电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审批、未设专人监护的问题。
3.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钢城机电公司《安全培训大纲》与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培训内容不一致;未按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要求签订师徒合同;培训针对性不强,导致职工对岗位中存在的风险、操作流程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不清楚,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4. 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钢城机电公司未检查出作业人员不规范使用器具,翻越进出吊桶的隐患。特种分公司安全交底不到位,缺乘坐吊桶安全防范措施;未检查出作业人员进出吊桶缺失安全措施的隐患。
调查组认为,钢城机电公司,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特种分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何晓丽,钢城机电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组织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林忠文,钢城机电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及时排查竖井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刘中华,钢城机电公司竖井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安全管理。未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及时排查竖井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管理规定,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第(五)、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刘旭,钢城机电公司竖井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排查竖井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管理规定,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对本次事故负一定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第(六)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郑武飞,钢城机电公司装载机司机,与张某才为互保对子。未认真落实公司的互保要求,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张某才的不安全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建议由钢城机电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按公司的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理。
陈永华,特种分公司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管理。未全面辨识事故风险隐患并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管理规定,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赵江,特种分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竖井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管理规定,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对本次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孙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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