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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的崇高客体》读书笔记 一.VII

2023-08-21 04:16 作者:邕儁  | 我要投稿

VII.意识形态幻象(ideological fantasy)

 

       1.想要把握幻象的维度,我们必须回到马克思那个经典的公式上:“他们对此一无所知,却在为此勤勉为之。”我们需要提出一个简单但关键的问题:意识形态幻觉(illusion)位于何处?位于“知”(knowing)?位于“行”(doing)?还是位于现实(reality)?

 

        2.答案看起来显而易见:位于“知”,人们实际上在做什么和他们认为自己在做什么,二者不可调和(discordance)。意识形态包含在这样一个事实中:“人们不知道他们实际上在做什么”,他们对自己所归属的那个现实作了虚假的再现(歪曲当然是由同样的现实生产出来的)。

 

       3.让我们再次审视商品拜物教这一经典范例:货币实际上只是社会关系网络的一个化身(embodiment)、凝缩(condensation)、物质化(materialization),它被用来充当所有商品的普遍等价物。货币用来充当普遍等价物这一事实的成立是以它在社会关系的肌理(texture)中所处的位置为前提条件的。

 

       3-1.但对人来说,货币的功能(成为财富的化身)表现为:被人们称作“货币”的那种事物具有的直接的、自然的性质,仿佛货币已经自在地(already in itself)、仅仅凭借它的直接的物质现实(immediate material reality)就成了财富。(参见一.IV.5-2)

 

       3-2.我们再次触及了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关于“物化”(reification)的动机(motive):我们必须在事物背后,在事物之间的关系中发现社会关系,即人类主体之间的关系。

 

       4.但是,对马克思这一公式的如此解读遗漏了幻觉、错误和歪曲,而它们早已在社会现实中发挥作用,在“人实际上在做什么”这一层面上发挥作用,而不仅在“人认为或知道他们在做什么”这一层面上发挥作用。

 

{

       人在使用货币时很清楚货币毫无魔力可言:货币就其物质性而言只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日常的、自发的意识形态把货币化约为一个简单记号,它赋予占有它的人享有部分社会产品的权利。因此在日常的层面上,人们很清楚,在物与物的关系背后隐藏着人与人的关系。

}

 

       5.问题是:就人的社会行为而言,就人正在做的事情而言,从他们的行为来判断,仿佛货币仅仅凭借着自己的物质现实(material reality)就成了财富的直接化身。他们在实践上而非在理论上成了拜物教徒(fetishist)。

{

       所以一.II一节中,马克思和索恩-雷特尔基于传统意识形态作用机制所下的结论并不完全适用于我们这个时代:

       交换过程的社会有效性只有在“参与交换过程的人不知道交换过程本身所遵循的逻辑”这一前提下才是可能的。即使我们刺穿了社会现实的真实运作,这种现实也不会自行消解。(参考一.II.20)

       对于狗智主体而言,交换的社会有效性恰恰是在“参与交换过程的狗智主体对交换过程本身所遵循的逻辑一清二楚,可他们却若无其事地继续进行交换行为”这一前提下实现的。狗智主体在理论上货币并不直接就是财富的化身,它必须经过主体间交流网络的中介才能成为普遍等价物,可在实践中,他们仍然“忽略他们行为的普遍的社会综合维度,把彼此的行为化约为原子化的个人在市场上的偶然相遇。”(参见一.II.18-3)

       因此现实情况是:无论狗智主体是如何想的,资本主义生产、交换模式仍在运行,剩余价值还在产生,自由还在被自己出卖,商品拜物教仍大行其道,统治和奴役还在戴着平等的自由的面具——太阳照常升起,一切井然有序。

}

 

       6.他们所“不知道的”,他们所误认的,是下列事实:就他们的社会现实和社会行为而言——即以他们的商品交换行为而言——他们受到了“恋物癖幻觉”(fetishistic illusion)的引导。

 

       7.我们需要审视马克思的那个经典话题:普遍(the Universal)与特殊(the Particular)关系的思辨性倒置(speculative inversion)。

 

       7-1.普遍只是真实存在着的具体物体的性质。但是一旦我们成了商品拜物教的受害者(victim),商品的具体内容(使用价值)仿佛就成了商品的抽象普遍性(价值)的表现形式。(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倒置了)

 

       7-2.抽象的普遍(即价值(Value))显现为真正的实体(real Substance),陆续地化身(incarnate)为一系列具体物体。

       (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倒置了: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特殊性是优先的,普遍性居于特殊性之中,是从具体物体的特殊性中抽象而出的;但在商品拜物教中,由于商品B成为商品A的等价物不再需要它们之间的关系充当中介(参见一.IV.5-2),商品B直接自在地就是商品A的等价物,所以普遍性不再需要经由特殊性的中介而获得自身的同一性,它直接就是普遍的,它的普遍性优先于特殊性。而特殊性反而成为普遍性的“化身”——某个具体的物体“分有”普遍实体的一部分性质。

       这种倒置后的结果,恰恰是被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倒置的黑格尔哲学的“主体-实体”关系。)

 

       8.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商品的有效世界(effective world of commodities)早已表现(behave)得像黑格尔的主体-实体(subject-substance)那样,早已像普遍(Universal)那样经历了一系列的具体的化身。马克思谈过“商品的形而上学”,谈过“日常生活的宗教”。

 

       9.哲学的思辨性观念论(philosophical speculative idealism)就根植于商品世界的社会现实,表现为“观念论”的正是这个商品世界。

{

       “一旦倒置,那些感性的具体事物也只能算作抽象的普遍事物的现象形式(phenomenal form),这与事物的真实状态相反。就事物的真实状态而言,抽象和普遍只能算作具体的性质。这样的倒置是价值的表达(expression of value)所特有的,正是这种倒置使得理解这种表达变得如此困难。

       如果我说:罗马法律和德国法律都是法律,这人人都能理解。但如果我说:法律这一抽象物在罗马法律和德国法律这两种具体的法律中实现了自身,那么它们的相互关系就变得神秘了。”——马克思

}

 

       10.要再次追问的问题是:幻觉位于何处?

{

       我们不要忘记,在其日常意识形态中,资产阶级个人绝对不是一个思辨的黑格尔主义者,他不会认为具体的内容是由普遍理念(universal Idea)的自主运动带来的。相反,他是一个彻底的盎格鲁-撒克逊唯名论者(Anglo-Saxon nominalist),知道普遍(Universal)是具体(Particular)的性质,也就是说,是真实存在着的事物的性质。

       价值并不自在地(in itself)存在,只有个别事物才有价值可言。个别事物除了其他性质之外,还有价值性质。问题在于,就其实践和行为而言,仿佛具体事物(商品)只是普遍价值的化身。

       让我们改述马克思的那段话:他很清楚,罗马法律和德国法律只是两种法律,但就其实践、行为而言,这个抽象的实存物(abstract entity)在罗马法律和德国法律中实现了自身。

}

 

       11.我们找到了解读马克思经典公式:“他们对此一无所知,却在为此勤勉为之。”的新方式,幻觉并不位于知识(knowledge)一边,而位于现实一边,位于人的行为一边。

 

       12.人们不知道的是,他们的社会现实,他们的行为受到了幻觉的引导,受到了恋物癖式倒置(fetishistic inversion)的引导。他们所忽略的、误认的不是现实,而是幻觉。幻觉正在结构(structuring)他们的现实以及他们真实的社会行为。(他们以为自己对现实的认识会直接影响自己的行为——正确的知识会带来正确的行动。)

 

{

       (对一.VII.5的补充:)

       这里我们要区分陷入意识形态幻象的一般的主体和陷入意识形态幻象的狗智式的主体:

       从效果来看,二者最终达到的效果是同样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对自己陷入意识形态幻象一无所知(站在立场A上,做A该做的事,达成了B的效果,对此一无所知,最后在效果上站在了立场B上),而后者在知道幻觉存在的情况下被动等待这种意识形态幻象俘获自己或主动拥抱它(站在立场A上。知道立场B的蝇营狗苟,嘲讽B;知道立场A的无能为力,也嘲讽A。自嘲地、无奈地做着A该做的事,或转变立场,主动拥抱立场B。最后在效果上都站在了立场B上)。所以狗智主体是倒错的,甚至可能是反动的。

       要想打破意识形态幻象,只有站在另一种立场C上,这种立场从出现起就明确反对立场B,并要向立场A揭示立场B的这种作用,带领A一起反对B。这就是行动者或革命者的立场。

}

 

       13.他们对事物的真实面目一清二楚,但他们在做事时,又仿佛对事物的真实面目一无所知。因此,幻觉是加倍的:幻觉之为幻觉,在于人们对幻觉的忽视,而这种幻觉正在结构我们与现实之间真实、有效的联系。这种忽略(overlook)、这种无意识幻觉就是意识形态幻象。

 

       14.如果我们的意识形态概念仍然是经典的意识形态概念(意识形态处于“知”的一边),那么今天的社会就是后意识形态性的(post-ideological):流行的意识形态是狗智主义,人们不再相信意识形态有任何真实性可言,人们不再严肃地对待意识形态命题。

 

       14-1.不过,从根本的层面上说,意识形态不是用来掩饰事物真实状态的幻象,而是用来结构我们的社会现实的(无意识)幻象。所以,我们的社会远非后意识形态社会。

 

       15.意识形态幻象具有结构性的力量(structuring power)。使我们无法看到这种力量的方式有很多,狗智式疏离只是其中的一种:即使我们并不严肃地对待事物,即使我们保持反讽式疏离,我们依然在推动它们。

 

       16.只有站在这一立场上,我们才能解释斯洛特戴克所提出的那个有关狗智理性的公式:“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一清二楚,但他们依旧坦然为之。”(参见一.VI.6-2)

 

       16-1.如果幻觉位于“知”的一边,那么狗智立场(cynical position)就会真的是后意识形态的立场,即没有幻觉的立场:“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一清二楚,并坦然为之。”

 

       16-2.但是,如果幻觉位于“为之”这一现实中,那么这个公式可以作另类解读:“就他们的行为而言,他们知道自己正在追随幻觉,但他们依旧坦然为之。”

{

       例如,他们知道自己的自由观念掩盖着特定的剥削形态,但他们依旧继续跟随自己的自由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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