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的"三要三不要"作者:
王甫律师来源:
《中国律师》2012年7期摘要:
"刑辩律师的三要三不要",即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职业操守。
一、"三要"
1、 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法学理论是法律工作的基本前提,也是进行法律服务的基本依据。没有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就没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就谈不上依法办事。
2、 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律师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具有丰富而广泛的实践阅历和经验积累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 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法律工作者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素养,这是任何工作都遵守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准则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诉讼活动的行为"。因此作为刑事辩护人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二、" 三不要 "
1、 不要轻信口供 口供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的不能认定其有罪;只有被害人指控而缺乏被告人供述也不能证明犯罪成立;《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还规定:
"严禁以暴力方法收集证据",所以凡是非法的言词证据都应排除在外。
2、 不要偏听偏信 有些案件事实真相并不清楚或难以查清时,有些侦查人员为了急于结案往往采取诱使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办法来口供;有的则采取威逼利诱的方法让嫌疑人在被迫情况下交代罪行;还有的在讯问笔录上做文章等等方式获得所谓的口供材料来定罪量刑等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甚至违宪的做法!
3、 不要盲目追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死亡或失踪等无法找到嫌疑人时就不
4、 不要草率起诉 对于那些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是不能提起公诉的如未成年人涉嫌盗窃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予起诉等等。
5、 不轻易撤消案件 如果发现所办理案件的情节与已掌握的材料不符或有遗漏时应及时提出补充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6、 不能包庇同伙 有的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被检察审查不批捕或被撤销逮捕措施后仍继续关押在监牢里的罪犯又可能重新作案这时如果该案的侦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