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彭某和匡某系朋友关系,匡某因生意需要于2018年2月向彭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彭某按约定向匡某出借了5万元,匡某在支付9个月利息后玩起了失踪。彭某于2020年9月17日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匡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所欠利息。武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在邮寄和短信都未送达成功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告送达。
法院审理
2021年1月4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德山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适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民法典实施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当庭宣判:应付利息分段计算,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付。
律师说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与民法典同时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在本案受理于2020年9月17日、借贷合同成立于2018年2月、当时适用的修改前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保护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第一段利息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付适用法律正确。至于法院按“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按年利率15.4%”判决第二段利息,是因为原告彭某起诉本案时,上述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该利率的四倍就是15.4%。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即LPR利率。该利率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官网每月20日公布的数据查询。(曹双春 通讯员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