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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能否胜诉?

2023-07-13 17:04 作者:生活太如意了吗  | 我要投稿

参考案件:(2019)闽02民终3149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何某(债务人)向杨某(债权人)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何某借到杨某11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与利息。庭审中,杨某提供与何某的聊天记录,在该聊天记录中,何某向杨某请求借款11万元,并草拟了一份《借条》。该《借条》即本案讼争的《借条》。综合各方面考虑,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说理: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不仅包括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还包括款项的实际交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的规定 ,只有这笔钱真真正正从贷款人手中借出去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才成立。如果双方仅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款项并没有实际借出,那么债权请求权是不会从石头里蹦出来的。因此,仅凭借条只能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不能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故而不能胜诉。


经验:

    结合到本案中,杨某提供的《借条》、聊天记录只能证明何某想借钱,但杨某是否真的把钱给了何某,无法证明。结合到本案案情中,11万元实属不是一个小数字。按月薪四五千元来计算,一年能攒下两万元就不错了,哪怕是乐观估计,11万元都需要一个普通人工作五年才能攒下来。这么大一笔资金,贷款人应有基本的警觉性与证据意识将借贷事实进行记录。用电子支付、银行转账有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如果是用现金支付的,建议贷款人让借款人与借款合同、现金同框出现进行拍照。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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