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史笔记28 托马斯.霍布斯
哲学史笔记28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ies,1588→1679) 哲学的定义、目的、对象 机械论与功能主义 实体和偶性 感觉和推理 公民哲学 1、哲学的定义、目的、对象: a、哲学的定义: 霍布斯把哲学定义为一门运用推理从结果求原因或者从原因求结果的学问。 这里就有问题了,霍布斯认为什么是原因、结果和推理?原因和结果又是如何产生联系的? 霍布斯或许认为这种关系是在思维中发生的,首先根据“物体”的能力、特性来进行命名,而形成概念,通过“判断”连接,在由判断延伸而形成因果链,从而有原因和结果。 b、哲学的目的: 哲学的目的在于利用己有的知识为人生谋幸福,而不像经院哲学一样满足于抽象的思辨,在其中认识上帝和天国。 这里也有一个问题:霍布斯认为的知识应该是什么样的?根据a的断言,霍布斯认为哲学是建立推理的科学,如此知识应该是对概念的链接,这种链接能够导向因和果。 于是他或许会天然的有两条路: 1)由因到果的路,即由一个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一个结论的亚里士多德式的演绎。 2)由果到因的路,即由多个个别事物所归纳得到的一个最初的公理,一个培根式的归纳。 于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霍布斯的原因和结果,“原因”是事物遵循的普遍公理,是培根最后缩到的普遍的点,而“结果”是现象里的,不具有普遍性的个别的事物,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实体。 c、哲学的对象: 霍布斯把哲学的对象规定为处于产生过程之中的和具有某些特性的物体。 这里的问题是,什么叫处于产生过程之中?什么叫具有某些特质?什么叫物体? 对一个问题,我们可以举例说上帝,上帝就其完满性而言,一定不是处于产生过程的,而是完成了的,换句话说就是可以猜想它的产生。 对第二个问题,具有某些特质,会在实体与偶性的部分提到,霍布斯所说的特质可以表述为它的特质我们可以认识,如广延,也可以表述为,它可以同其他“物体”比较,比如广延这个特性,我们可以说一本书比一只笔占据更多的空间,就其而言,书比笔占有更多的广延,这就意味着,它能够被“组合”和“分解”。 那什么又是组合和分解?按照b,霍布斯把“因→果”的演绎称为组合,或许是给普遍之点加上了更多的个别性,而把“果→因”的归纳称为分解,或许是把更多的个别性给去掉了。 第三个问题,什么是物体,这个物体就是霍布斯取名字那个意义上的概念,只要符合上述两条的,霍布斯就称为物体,或者叫哲学的对象,哲学的材料。 但根据分类,又可以分为自然物和人的抽象造物,如人的意志和契约造成的物体,如国家。 研究前者的哲学是自然哲学,研究后者的哲学是公民哲学。 2、机械论和功能主义: a、机械论 在自然哲学中,霍布斯对物体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物体不依赖于我们的思想,与空间中的某个部分具有相同的广延,同时可以被感觉所知觉,为理性所了解,而所谓“运动就是物体放弃一个位置,取得另一个位置的位移,一物体力图进入另一物体的位置而引起推动力”。 就是四个特性:客观实在性(不依赖于思想,意味着在表象之外有东西),这种实在性和广延有关、这个东西可以被表象、特殊的时空观。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广延=客观实在性,而表象能力或者叫感觉的对象就不能是广延,因为广延除了表述了占有空间的能力以外什么都没有(见实体和偶性)。 最后,来简单说明一下霍布斯的时空观,从它对于运动的态度来看,霍布斯或许并不认为存在“无”,运动是一个广延占据一段空间,而当它没有占据空间时,依然有空间,而不存在空的空间,即是说一个物体不能把它的位置带走,但是可以充满它的一个表象,“空间是一个单纯在心灵以外存在的东西的影像”。 而时间也只是心灵对于运动的表象,是对于先后的一种把握,是心灵的计时。 b、功能主义: 功能主义是对霍布斯把握方法的一种总结,即是说霍布斯的把握总是把宇宙和人都看作是机械,而所谓的哲学并不涉及超出这些功能的原因,如上帝、第一推动力,而这是考察这些机械相互作用的功能,“理解这块表,就是从这块表的不同部分的功能联系把握”。 3、实在和偶性: 就如刚刚埋下的伏笔,霍布斯认为广延是物体的实在性来源,而我们对于事物的表象,是物体的偶性在起作用(广延+偶性=物体)。 物体作用于感官,并通过感官的反作用产生出关于物体性质的表像。这些表象是物体的偶性的产物,是物体的变形,不反映事物本来面目,不是物体固有的性质。 4、感觉和推理: 经验论的立场下,霍布斯认为知识起源于感觉经验(也就是偶性造成的表象),而认识的深入还依靠推理: 在哲学的目的部分,我们已经对推理进行了分析,在这里,我们进行整理,霍布斯把它称为加法和减法。 1)加法——组合:因到果的方法,如人=理性+动物。 2)减法——分解:果到因的方法,如动物=人-理性。 但是,这就意味着霍布斯的立场有其分裂性,如果做加分,那必须有一个最高的因(培根的普遍性之点),如果做减法,就必须有一套能推出最高的因的方法,从减法的立场看,霍布斯是一个类似培根的经验主义者,从加分的角度,它似乎又是一个单调的亚里士多德演绎论者,看似闭合的方法,实则千疮百孔。 5、公民哲学: 聊完了自然哲学,来聊聊公民哲学,公民哲学由两个部分组成: a、自然状态——社会契约: 根据对自然法的理解不同,对应的自然状态也就不同,霍布斯就认为自然法是一种自然人趋利避害的来源。 1)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当时的政治哲学家的一种假设,即处于一种个人原子化(自然人,趋利避害)的状态,以一条原理概述就是:用一切手段来维持和平和自卫这就意味着个人能为了自己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战争,就有点像黑暗森林。 (“一是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 于是,就引申出第二条原理:个人为了自卫可以放弃一切权力。根据这一点,霍布斯导向了君主制。 2)社会契约: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指的是为了自卫和和平,众人让渡权力而形成的一种契约,早期的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不可撤销,而在晚期迫于政治压力,霍布斯则推倒了这一定论。 “社会会契约是某一社会全体成员就该社会行动的基本准则取得的一致协议,通常带有假设或想象性质。” b、君权民授的证明: 霍布斯认为人们由自然状态能够过渡到和平,就是因为众人放弃了权力,而把权力集中在一个人的身上,这个人就是君主。 早期的霍布斯认为由于人们是自愿把权力让渡的,所以君主对于人们并没有义务,所以无论君主干什么,人们都只能接受。但后来,霍布斯迫于政治现实,认为君主具有维护和平的义务,如果他不能做到,则人们可以反悔。 这种对于君主专制的支持或许是来自于英国动荡的反刍,对于一种和平的渴望,正如葡萄牙的萨拉查在动荡中要维持极端的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