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四川南充:擅自将租房转租给他人 法院判决房客腾空返还

2023-08-27 02:46 作者:时代传媒号  | 我要投稿

四川南充:擅自将租房转租给他人 法院判决房客腾空返还

2023-08-27 01:35·时代神鹰

一名房客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被房东起诉到法院。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客向房东腾退房屋,并补偿相应的租赁损失。

雷女士是南充市顺庆城区人,2020年和2021年与广安市陈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名下的一套住房出租给陈先生。2022年2月3日,陈先生通过电话与雷女士约定,以年租金10000元续租她的房屋,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同时声称因资金紧张,请求租金过两月支付,得到了雷女士的同意。此后陈先生于2022年6月18日支付租金2500元,剩余7500元未予支付。

2022年底,陈先生在电话中明确表示2022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续租了,并称钥匙丢了,人在外地,房间里的东西也不需要了。2023年1月1日后,房屋到期,雷女士多次催缴剩余房租,并要求腾空房屋,但陈先生一直拖延未办。2023年3月,雷女士得知陈先生早在2022年2月9日以年租金10000元私自将房屋转租给了他人。她便将陈先生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先生支付2022年度剩余房屋租金7500元,腾空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补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的经济损失(2023年1月1日起至房屋腾空之日止,按10000元/年计算)。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陈先生没有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关系消灭,被告作为承租人应腾空房屋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关于原告雷某主张的2023年1月1日起至腾空房屋止的经济损失,因陈某某未能及时将租赁物交还原告,理应承担由此给雷某造成的损失。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空并交还原告雷某房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雷某房屋租金7500元,并赔偿雷某相应的经济损失(从2023年1月1日起至房屋腾空并交还之日止,按年租金10000元计算)。

律师说法 房屋被承租人转租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龙珏坤:房屋的所有人可以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后,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租赁房屋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房屋转租行为对出租人无效。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推送 :时代传媒新媒体

责任编辑:蹇平 | 值班总编:苏东华


四川南充:擅自将租房转租给他人 法院判决房客腾空返还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