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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什么

2023-04-07 21:09 作者:律如意  | 我要投稿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竞业禁止规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所要保护的法益是正常的市场秩序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而非交易各方的利益。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


因此,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非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人员的竞业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竞业的范围上区分。如果行为人的竞业与其职务无关,未利用职务便利,竞业的范围与行为人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不属于同类的则不构成犯罪;第三,从行为人的主观上区分。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犯罪;第四,从非法获利的数额上区分。行为人只有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时,才构成犯罪。如果非法获利数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横向竞争行为很简单,就是法条所规定的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意思是,行为人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能够在商业机会、交易价格等方面进行竞争。有观点认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范围应当以国有公司、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也有观点认为,“同类营业”并非“同样营业”,即便超出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只要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即可,也就是既要看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也要看实际经营范围。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该笔业务看做一个商业机会,看国有公司、企业是否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交易相对方的需求,以此来实际判断是否属于“同类营业”。对此争议,最高法院赞同后一种观点,即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将本应属于任职公司、企业的交易机会据为己有,则应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关于纵向竞争的争议较大。纵向竞争的意思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和自己或他人开办的公司、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形成纵向衔接关系的竞争。而这一行为往往伴随着低进高出等行为获取经营利润/购销差价。但是需要额外指出的是:这一种行为往往被认定为贪污罪,理由是在正常的购销业务中增设中间环节,带有主观故意性和客观多余性,根本目的是截留侵吞公司财产,增设中间环节,获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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