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百科全书文章翻译】埃米尔(Amir)的含义

翻译自《伊斯兰百科全书》新版,卷一A-B,p438-p439
本文作者为杜里(A. A. Duri),搜不到这位学者的相关资料,只有其寥寥几本著作

埃米尔/异密(Amir),有指挥官(commander)、总督(governor)、王公(prince)之意,这个词汇似乎是来自于伊斯兰教(Naka'id, 7, 964;Ibn Durayd, Djamhara,Ⅲ, 437)。虽然在《古兰经》里只找到“ulu 'l-amr”这个表达形式(sura Ⅳ, 59, 83),不过“Amir”这个词经常出现在传统中[1](参见Wensinck,Concordance, s.v.[2])。
[1] 原文为but amir occurs often in traditions
[2] 应是拉丁语sub verbo的缩写,意为在该词下

早期的史料将“’amil[q.v.][1]”和“amir”视为同义词的情况比较频繁(因而后文中Amir就翻译出来,Amil就原文不动,译者。cf. Hamidullah, Documents, 36, 38 and 39, 83)。在有关塞基法会议(the meeting of the sakifa)[2]的记载中,“Amir”被用在穆斯林公社首领的身上(Tabari Ⅰ, 1840, 1841;Ibn Sa’d,Ⅱ, 3, 126, 129);四大哈里发时期(the caliphate of Medina),一支军队中的将领(有时是一支“师[divisions]”[3]的师长)会被称呼为“Amir”(或amir al-djaysh/amir al-djund),他们既是总督,也是最初的大征服时期的将军[4](Tabari, Annales,Ⅰ, 1881-4, 2013, 2054, 2532, 2593, 2606, 2634, 2637,2645,2662,2775,2864, 3057; Kindi, governors, 12,13,31,32,300,302,305;Hamidullah,207,257)。
[1] 应是拉丁语quod vide的缩写,意为参见(下文)
[2] Sakifa应为saqifah,阿拉伯语意为“茅棚”、“有篷的场院”。此会议又名塞基法誓约(Bay'ah al-saqifah),因在萨伊代(Sa‘idah)家族的茅棚里举行而得名,是伊斯兰教早期的政治事件。穆罕默德手下有两股势力:迁士(al-Muhajirun,即由麦加迁徙至麦地那的穆斯林)和辅士(al-Ansar,即麦地那穆斯林)。由于穆罕默德生前未就哈里发问题留下明确遗嘱,故当他在麦地那逝世的消息传出后,辅士们自恃有功,认为哈里发理当从他们中间产生,于是立即在萨伊代家族的茅棚内单方面举行集会,遂推举海兹拉吉(al-Khazraj)部族长老赛尔德·本·欧巴岱(Sa‘d ben‘Ubadah,?-635)为哈里发。迁士们闻讯立即请来其领袖人物艾布·伯克尔、欧麦尔等人赶到塞基法会场。经过一番唇枪舌战,穆斯林公众在先知寺内再次进行表态,一致拥护艾布·伯克尔为哈里发,自此伊斯兰教历史进入正统哈里发(al-Khulafa’al-Rashidun)时期。
[3] 这里应该说的是万人队的将领
[4] 原文为the conquering generals

倭马亚王朝时期开始(在职位上)区分行政权和财权。不过在王朝的大部分时间里,埃米尔仍然拥有全权,包括行政权和财权,并认为他们在省内的权力与哈里发无异(Tabari,annales,Ⅱ,75;Kindi,governors,35; Mas’udi,Murudj,Ⅴ,308-312)。至于东部省份的百姓则将埃米尔视为卡特胡达(Katkhuda,领主,Tabari,Ⅱ,1636)或沙(Shah,国王,Tabari,Ⅱ,300)之类的人物。
埃米尔负责组建军队,并任命“阿里夫(‘arifs)”,该官职主要负责保存部队名册、维持纪律、分配军饷和报告事件等。他亲自出征,或者任命他的副手进行远征,并签订协议;(在宗教上)他带领祈祷、建造清真寺,并负责在被征服的领土上传播伊斯兰教信仰。司法部门通常掌握在埃米尔的手中,除少数例外,埃米尔都会任命卡迪(Kadis,即法官);埃米尔通过任命卫戍长官(sahib al-shurta)[1]来维持境内的和平与秩序;他身边通常会有一名总管(hadjib)和一名护卫;(此外)他还任命一名邮驿长官(sahib al-barid)[2]来汇报其下属工作及埃米尔本人一般比较关心的事情。重要的次级行省(sub-provinces),其总督('amils or amirs)一般由(大臣上书)哈里发批准下上任,有时甚至是哈里发亲自任命(Tabari,Ⅱ,1140,1501,1504)。
[1]原文为prefect of police
[2] 亦作ashab al-barid

埃米尔监督管理铸币厂,铸造银币,银币上通常都会铸有他的名字。有些埃米尔以其辖区铸造的迪拉姆(dirhams)质量过硬而闻名。但货币的种类、重量和铸造地点有时是由哈里发管理的。
埃米尔全权负责(辖区)的财政政策。他会对征税的时间和方法、所采用的措施和所需的数额作出指示;埃米尔可以改动税收制度与军饷的数额;埃米尔向他的军队和官员支付薪银,并为诸如桥梁、运河、道路、公共建筑和堡垒的建设和维修等公共工程提供资金,之后再将剩余的收入上交大马士革。
然而,当哈里发仅仅为哈拉吉(kharadj,即土地税)而任命一个“Amil”时,埃米尔的权力就远不如amil了。希沙姆手下的埃及Amil伊本·哈卜哈布(Ibn al-Habhab)甚至可以换掉(手下的)Amir(Kindi,72,76;Ibn Abd al-Hakam,Futufr misrt 178)。
埃米尔(上任后)在其所辖省区内对哈里发或其储君进行bay’a[1](即宣誓效忠的仪式),他也可以从他的辖区拉出一支代表团向哈里发传达他们的观点或对哈里发表示敬意;埃米尔会通过当地部落的首领、诗人、qussas[2]等人,或者通过金钱、威胁恐吓等手段,来对辖区的公共舆论施加影响(Baladhuri,Ansdb,Ⅳ/Ⅱ,101,116-7; Pedersen,in Melanges Goldziher,Ⅰ,232)。
当埃米尔离开辖区或辖区首府时,他会任命一个代理人(khalifa)[3]来代其行政(Kindi,13,35,49,62,65;Tabari,Ⅱ,1140)。
[1] 亦作bay’ah,伊斯兰术语,意为“效忠誓言(Pledge of allegiance)”,这是自先知开始的传统,部落首领宣誓遵守对其治下民众的某些要求,而民众就以保持对他的忠诚作为交换,该词最初指买卖双方用手一起敲击来标记一项协议,带有商业性质
[2] 伊斯兰术语,原意为传教士或布道者,主要是讲述《古兰经》宗教故事来陶冶信徒,单数形式为qass,该词来源自qassa,意为“重述、再述”,本质上是类似说书人的存在,后来逐渐由正经职业堕落为骗子的代名词。该职业有官方和私人之分,官方qass由穆阿维叶设立,主要是在埃及,由当地法官兼任,他们的任务是在每天的晨祷之后谴责伊斯兰教的敌人,并在周五的虎土白之后解释《古兰经》。10世纪时被取代。
[3] 此处意思并哈里发(Caliph),而是其本义“继承人”、“代理人”

埃米尔领取工资和行政津贴(amala)。一些埃米尔会寻找其他财富来源,如贸易、上下其手[1]、投机倒卖(实物税)税收所收的作物和收受(下属的)礼物。一些埃米尔(在任职期间)积累了巨大的财富,因此哈里发会对他们进行问责,对自己的巨额财富进行说明;在倭马亚后期,埃米尔的任期结束后,这种问责或自我解释就演变成了一种折磨人的调查制度。
[1] appropriation of part of the revenue

哈里发在任命某省埃米尔时会考虑当地阿拉伯人的意见(尤其在困难时期)(Baladhuri,Futuh,146; gjahshiyari,57);而新任哈里发通常任命新的埃米尔,特别是在倭马亚王朝后期。
倭马亚王朝的行政传统被阿拔斯王朝继承,但又逐渐出现了新的趋势。阿拔斯王朝创建了一套官僚体制(bureaucracy),以取代部落贵族制度,并强调中央集权。
(虽然阿拔斯王朝的)埃米尔通常是阿拔斯家族的成员,但总的来说,他们都是处于官僚体制下的成员,而在倭马亚时期,他们通常是阿拉伯人,但在阿拔斯,许多埃米尔是波斯人(后来变成突厥人)。(地方的)邮驿长官(ashab al-barid)在阿拔斯时期地位变得十分重要,哈里发期望他定期报告(当地)埃米尔的行动和该省的事务。由于法官由哈里发直接任命,它也变得实际上独立于埃米尔;埃米尔的任期一般很短。
阿拔斯王朝还设立了一个新官职名为“sahib al-nazar fi 'l-mazalim”, 负责处理包括埃米尔在内的政府官员对不公正待遇的抱怨。
阿拔斯时期的大多数埃米尔都继续负责民事和财政管理,但很快(他们)就习惯哈里发任命一个负责财务的Amil在身边(Kindi,185,192,213)。
埃米尔主要负责维持秩序和确保税收的征收。埃米尔偶尔会增加税收、取消税收,或免除人们的欠税。当本地百姓对埃米尔产生不满,特别是因这种不满滋生出麻烦事时,埃米尔有可能会被调查,并可能导致埃米尔被卸职((Djahshiyari,99-100;Kindi,192;Tabari,Ⅲ,716-721))。

在阿拔斯王朝的第一个时期(the first Abbasid period)结束之前事情出现了新的发展。一个是马蒙任命他的兄弟阿布·伊斯哈克为埃及的埃米尔,但他留在首都不发,只是派出两名代表,一名代表土地税(kharadj),另一名代表萨拉特(salat)。在埃及的埃米尔缺位,直到图伦王朝的崛起(Kindi,185 ff.)。
另一个是由哈里发任命的(独立统治者)“埃米尔”的出现,他们可以在自己的省份自由地拒绝称臣纳贡。这些埃米尔封邦建国,并将其与哈里发的关系限制到:只接受他的任命令,在虎土白中诵念其名,并铸造用哈里发名字命名的硬币。这就是艾格莱卜王朝与塔希尔王朝的情况;还有一些人竟与哈里发在主权上平起平坐[1],他们在虎土白和金币上还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比如图伦王朝、伊什赫德王朝、萨曼王朝及哈姆丹王朝等。
[1] 原文为Others shared with the caliph the attributes of sovereignty。主权上平等不代表地位上平等,只是说在这个王朝内哈里发的权力和王朝君主是一样的(而塔希尔王朝和艾格莱卜王朝则是稍微低一些,哈里发的权力在其领土内比君主大)

我们能进一步注意到那些通过武力打下一片江山后来寻求哈里发的阿赫德(ahd)[1]的这类埃米尔的崛起,像萨法尔和伽色尼王朝,这些埃米尔实际上是独立王朝;白益王朝在武力获得埃米尔的路上则走得更远,他们直接攻下了巴格达,篡夺了哈里发的所有权力,让哈里发只能靠着白益君主给予的微薄资金勉强度日;同时自行任命维齐尔,并干涉哈里发的继承;不过世人仍然认为哈里发是所有政治权力的根基,这一事实阻止了白益王朝推翻阿拔斯王朝,并迫使他们(低头)向哈里发寻求阿赫德。
[1] 原意命令,指挥;后演变成——义务,参与——协议、契约、条约

西班牙的后倭马亚王朝起初自称埃米尔,直到阿卜杜·拉赫曼·纳绥尔(Abd al-Rahman al-Nasir,即阿卜杜·拉赫曼三世)称哈里发;后倭马亚的地方总督和法蒂玛的一样不称埃米尔,称瓦里(Wali)。
马瓦尔迪(?-伊历422年[1631])的著作便全面地展示了这个官职的发展 。在区分拥有全部权力的埃米尔和拥有有限权力的埃米尔之后,对于通过武力建立起来的埃米尔国(imarat al-istila),他承认这是合法的,以避免叛乱和分裂,但条件是给定的阿赫德中需要求埃米尔遵守伊斯兰教法(shari'a ,cf. Gibb in Isl. Cult.,1937)。
另一方面,在伊历4-5世纪(10-11世纪),传统的官僚行政体制崩溃了,取而代之的是军队的统治。这影响了埃米尔的地位,在塞尔柱帝国、阿尤布王朝和马穆鲁克王朝的统治下,埃米尔的头衔被授予所有级别的军官(也包括塞尔柱家族的王公)。伊本·扎马阿马(Ibn Djama’a ,?-伊历733年[1333])的著作反映了这一发展情况,他说,在他的时代,埃米尔是被授予封地、以维持其部队的军事指挥官,他们的主要职责在军事方面(Isl. Ⅲ,367)。

参考资料:
文献史料方面主要以塔巴里的《历代先知与帝王史》为参考资料,结合了其他历史学家如白拉祖里(Baladhuri)、Ibn Akd al-Hakam、Kindi Makrizi和Kalkashandi等人的著作;
考古资料主要是硬币和倭马亚王朝时期的埃及的莎草纸;
更多内容还可查阅杜里(A. A. Duri)的《al-Nuzum al-islamiyya》,以及杜里在该书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