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为科技(300716)收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索赔征集中

2023年8月23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科技或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5号。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提示投资者,泉为科技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
2019年4月23日至2022年8月28日期间买入泉为科技(原国立科技,300716)股票,并在2022年8月29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符合以上索赔区间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6日,泉为科技(30071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因公司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贸易业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3年8月23日,泉为科技(300716)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5号。
经查明,泉为科技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以船运方式交易的二甲苯贸易业务,经柯永进等人介绍,与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邦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创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翼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金鑫银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润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国立供应链与冠兴石化(海南)有限公司、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六祺投资有限公司、方宇石化(海南)有限公司等5家客户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货品、数量与对应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货物由上述客户自提。
同日,国立供应链作为托运人,供应商作为付款方,与相关船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均由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
上述供应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国立供应链开展上述业务时经营范围不包括危险化学品,主动要求柯永进同时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担保,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将上述业务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泉为科技将上述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6,924,983.89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3,787,557.02元、营业成本340,388,234.9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证监会认为,泉为科技公告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拟处罚结果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邵鉴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佩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四、对黄喜、钟宏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投资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符合索赔区间的交易明细【在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交易记录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优先选择含有证券余额或剩余股数字段的对账单类型】
二、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包含投资者沪深证券账户信息(含融资融券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等】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提供交易明细,我们将为您计算初步的可索赔金额。
关于我们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专注于代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致力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