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西方人信宗教而中国人不怎么信?这与法律体系缘起有何关系?
上一篇文章提到了中国文化社会偏情理而西方偏法制的特征及其影响,本小文在上一篇文章的基础上做一些补充,稍微展开说说,即对待所谓“法律”的态度,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同中西之间对待宗教的态度是一致的。
文化根源上,西方坚实的法律体系起源可追溯于西方的深刻宗教传统。宗教作为独立性的,强大的宗旨性存在,长期以来对于西方人而言,讲究的是“因信称义”,也就是说作为虔诚的教徒,信了基督教,信了上帝和耶稣,才是“义”的。上帝说是什么就是什么,之所以信奉上帝,不是因为上帝的行为一切是合理的,是有利社会的,而是因为耶稣本身就是至高无上神圣的,无条件信奉耶稣后自己的一切罪恶都将转嫁给耶稣,由他替人去承担,而自己作为回报结果就是得到了正统性,“义”——记住这个很重要的逻辑,先有了对上帝和耶稣的认可信奉无条件遵守,才有了随之作为结果的来自耶稣的恩典和赐予。

比如说,我们常看到西方的文化作品里出现这样一个现象,“我们是上帝的选民/子民,我们是天选之人,所以我们是被祝福的,我们必胜“一类的表达;美国国歌里就有唱到“建国家,保家乡,感谢上帝的力量。我们一定得胜,正义属于我方,【我们信赖上帝】此语永矢不忘。“ 总统就职也必须手抚圣经宣誓,天选之人,忠于上帝。正是这一文化逻辑的体现。作为一个虔诚的教徒,根本要做的就是无条件忠诚于上帝和条款,只要信了上帝,就一定能成功能富贵,而不是因为上帝所做的一切是对的有利的合理的,因此才去信奉他。(有了上帝的庇护和对上帝的虔诚,所做一切皆是合理的,都是为了侍奉上帝,其实很多罪恶也因此而生,比如所谓讨伐异教徒的行为,在中国人看来会是不可思议的,这一西方文化思维逻辑传承至今,也是西方人无法认同接受中国文化和人的重要原因)。
这一文化上的逻辑认知和中国是相反的,为什么说中国从来就没有过对宗教的扎实信奉和独立强大宗教体系的出现?因为中国人压根不存在对“因信称义”的遵循。中国人拜佛拜道教等本土宗教,纯粹是一种祈福性的,即我拜神,是希望你“神”能够给我祝福和好处,这样子若有了灵验,我才信你,越是“有用”,香火越旺,大家越信。它的逻辑换而言之应当是“因义称信”。那要是不灵验呢?没人会去信神的。这个神要是没用,还不好,别说信,还得给他推翻了。
因此,在中国,整体对于宗教的信仰是非常多元化的,开放式的,多神教而非西方那种一神教。比如农民可能信土地爷、船夫水手信妈祖、从事武力危险行业的信关公,城里人拜城隍庙,更遑论众多的民间对于灶王爷、伏羲氏、女娲等等通用神祗的崇拜了。用一言以蔽之,目的性很明确,中国传统对于宗教的信仰是一种“利益交换”,我给你祭祀、念经,尊崇你,是希望你这个神给我带来好处。

以上所述非常重要,正是因此引出了一个关联,西方强大独立的宗教体系,是延伸出强大独立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这也是被诸多学者所认同强调的。首先是因为某种程度上法律条款由宗教条款延伸而来,宗教教职相当长时间内充当审判/裁判的功能,世俗的权利合理性正统性需要得到教权神权的认可,比如国王皇帝加冕,结婚等等;其次,独立强大的宗教体系传统延伸出了独立司法体系的传统,并为西方人所认可。

在这样的体系下,法律是规范,是条款,是“上帝”。为什么要遵循法律?因为法律就相当于是上帝,“因信称义”,先无条件信奉法律,在此基础上,一切都是合理的可解释的,这也就是,只要遵循了法律,就是正确的,正义的,至于具体做法如何,结果影响如何,怎么评价,那都无所谓(比如,典型的要求程序正义,中国文化里就不一样了,更倾向于看结果,结果正义,这通对宗教和神的态度是一致的)。比如打官司就是如此,依据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剩下的就看律师有多大能耐了。因此,法律是非常“冰冷的”,“教条”的,没有回旋余地的。并且,这种西式法律体系特征也相对应的体现出了非常强的对于个体独立性,私有权的保护强调,这一逻辑的继承是与独立强大的宗教体系密不可分的。
这自然一方面带来了凡事皆有矩可循,但另一方面则造成了一些案件处理中的冰冷,甚至是有失公平的。除此之外,现实生活中,很多事件是错综复杂的,难以完全依照法律去做一个真正有利社会的“合理”决断。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社会文化中更注重“情理”的缘故,并在处理生活事件,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当代中国的社会的建构中,我们固然需要强化法律体系和“法治”,但在处理庞大多样化的复杂性事物时,也必须要充分考虑到“情理”的因素,才是我们需要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