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都搞清楚了没?
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2.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3. 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4.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要经济性裁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以外,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6. 用人单位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划重点!重点看!)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最大的误区。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的过程中,总是认为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就要支付代通知金,但其实不是。
在劳动合同法中,仅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通知,因此,并非用人单位在解除过程中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都要支付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是在解除过程中,若劳动者解除不符合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但劳动者却又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n+1的标准支付,建议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考虑。因为若用人单位的解除涉及违法解除,那么是存在需要支付经济赔偿(2n)的风险,相比经济赔偿,n+1的赔付标准成本明显是较低的,所以从成本角度来讲,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考虑。
经济赔偿的适用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本来就是劳动者试用的过程,表现不好用人单位本来就能解除,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但其实不然,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并非是以劳动者是否为试用期为准,而是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试用期也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间,因此试用期解除也是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能同时适用?
不能同时适用。经常有听到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说2n+1,但其实并不存在2n+1的情况,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最多就是赔偿2n,以2n为限。同时,要么就是经济补偿,要么就是经济赔偿,并不存在二者同时都能得到赔付的情况。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为商业用途,如有侵犯,敬请作者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