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离婚多年发现孩子非亲生,能要求返还抚养费并重新分割财产吗?

基本案情
阮某某与姬某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9月生育一女阮小某,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协议中针对子女抚养约定为,阮小某随阮某某共同生活,阮某某承担阮小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直至阮小某18周岁。
针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位于某处的房产归女方姬某某所有,上述房产剩余的贷款由女方姬某某偿还;共同共有的机动车归男方阮某某所有,剩余的购车贷款由男方阮某某负责偿还。
2020年10月27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阮某某为阮小某的生物学父亲。阮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重新分割阮某某与姬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姬某某赔偿阮某某抚养丙的支出。
争议焦点
一、姬某某是否具有过错;
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需要重新分割;
三、一审确定的返还抚养费金额是否合理;
四、一审确定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
裁判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夫妻间应互负忠实义务,夫妻双方应彼此尊重,谨慎处理异性交友方式,妥善把控异性交往分寸。姬某某与阮某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并育有一女,故阮某某对二人的婚姻存有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二。姬某某称其对孩子不是阮某某亲生并不知情,亦未故意隐瞒该事实,但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知其与异性发生性行为可能导致怀孕生子,且在离婚时未主动告知,导致阮某某对孩子的血缘问题产生了重大误解。
从孩子抚养权归属与财产分割的关联性来看,阮某某称其为争取阮小某的抚养权,对财产权利作出了让步,虽然该说法尚符合情理,但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双方在离婚时,除离婚协议约定阮某某分得车辆并负责偿还车辆贷款,姬某某分得房屋并负责偿还房屋贷款外,双方均认可阮某某名下某公司股权归阮某某所有,该股权未再作分割,故从双方实际共同的财产分割结果来看,双方所分得的财产并未明显失衡,尚难以看出阮某某对姬某某进行了财产让步,亦难以看出孩子血缘对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具有重大影响。
据此,阮某某认为其对孩子血缘的错误认知而在财产分割上作出错误处分的意见,缺乏依据,综合以上两点法院认为,阮某某要求重新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阮某某与阮小某并无血缘关系,其对阮小某不具有抚养义务,故阮某某有权要求姬某某返还抚养费,即姬某某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一半抚养费以及离婚后全部抚养费返还给阮某某。至于抚养费返还数额,法院结合阮某某收入水平及孩子生活所需,参考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定阮某某为丙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为30万元,尚属合理,应予以认可。
关于争议焦点四。因姬某某在离婚时未告知其曾与他人发生关系,阮某某误以为阮小某为其亲生并独自抚养,直至多年后才发现阮小某与其并无血缘关系,姬某某的行为确实造成阮某某极大的精神打击,阮某某有权要求姬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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