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模式建构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模式建构
(一)招考环节
1、招生对象
法律博士专业的招生对象应当包括两类,并根据招生对象的不同分为非全日制教学和全日制教学。一类是符合相关条件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另一类是应届法律硕士毕业生。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需要满足相关条件,证明其法律应用能力,至于具体应当满足何种条件,可从我国设立的专业博士学位中进行归纳借鉴。在我国设立的临床医学博士、口腔医学博士、兽医博士、教育博士、工程博士和中医博士六种专业博士学位中,教育博士与法律博士具有较大相似性。在招收条件上,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 5 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18]109-112。因此,结合法律博士的专业特殊性进行规定,招生对象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
(2)本科或者硕士阶段接受过完整系统法学教育;
(3)5年以上法律实务领域全职工作经历;
(4)具有优秀法律实务工作业绩的法律工作者[1]。对于优秀法律实务工作业绩评定,可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评定,发挥合作单位的行业资源优势,即合作单位在考核环节中处于主要地位,其中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岗位上产出的优秀成果应当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将应届法律硕士生作为招生对象。法律硕士可为法律博士提供有效生源,使法律博士与法律硕士进行有效衔接,深化法律研究生的培养,满足人才培养的多样化需求。不过,学校根据自身优势与特色,可对招生条件进行细化或变通,规定招生对象应在本科或硕士阶段获得某种其他专业学位,例如为培养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可将获得较高的外语评级作为招生条件。
2、招考方式
对于法律博士可设置多元化招生选拔机制,其中生源的多样性决定了招考方式的差异性。其中,对法律实务工作者与法律硕士应进行一定的区分。
法律实务工作者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可参考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做法,对法律实务工作者设置特殊选拔方式。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满足上述四个招收条件后,应当通过复试进行考察,顺利通过复试者即为法律博士专业的录取者。基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在职情况,一般设置为非全日制教学。同时,基于法律实务工作者应用能力的优越性,也可选择全日制教学。
对于应届法律硕士毕业生,设置资料考察与考试双环节同时运行。资料的考察可参考美国J.D. 培养模式,考核本科和研究生院的成绩单、个人简历、个人陈述、推荐信、多样性声明报告。此后,由培养单位对法律硕士进行严格的考试,通过传统的笔试加复试的方式进行招生,顺利通过者进行全日制教学。笔试应当包括外语测试和专业测试,其中外语主要考查与实践相关的专业外语的应用能力,专业课的笔试内容应与司法改革前沿和司法实践紧密相关,在形式上以论述题、案例题为主。
在初试通过之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设置统一的复试标准,内容包括外语口语和专业知识,考察外语口语运用能力和专业知识理解和运用能力。专业复试考官除校内教师外,还应包括校外导师,体现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考察,主要考察考生法学学科前沿问题及对实践前沿问题的掌握及研究现状的了解[19]74-88。
(二)培养环节
1、导师配置
法律博士培养能力的综合性决定了导师设置的多样性。因此,应探索建立双导师制度,同时将多元学科背景和较强实践能力作为导师遴选的重要考察要素。此外,建立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校外导师的长效制度。实现导师配置在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上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促进法律博士研究生对实践问题的反思、专业知识的掌握、应用能力的提升。其中,校外导师的遴选应优先在合作单位中考虑,利于合作单位根据工作能力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培养,也防止校外导师制度的虚化。
2、课程设置
在教师配置上,通过加强任课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博士课程质量。在教师选任上,应重视教师的多元知识背景,扩大应用型教师比例。同时,设置校外实践专家进校园机制,实现校内外教师联合教学。可参照耶鲁大学法学院将前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国务院官员、最高法院倡导者和首席执行官[5]加入教师队伍的经验,将立法、司法、执法、法治监督方面的专家及律师等具有丰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和优秀技能的人通过全职或兼职的方式加入教师队伍。
在课程内容上,应围绕职业素养提升、专业知识掌握和专业能力高层次培养进行设置。具体的必修课类型应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其中,公共课程应着重进行课程思政建设,强化对高层次法治人才的德育功能。专业课程应在强化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学习的基础上,重点研讨法学学科的前沿问题、难点问题。实践课程包括法律文书的写作、模拟庭审、校外实践等。此外,可根据学生的兴趣与特长,在选修课中进行个性化培养方案的设置,充分发挥学生在某一法律部门或法律方法中的优势,为学生展开创新性研究与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在课堂之外,还应重视论坛、项目、讲座等课外教学形式。同时,通过开设法律博士研究生暑期班、短期工作坊,建立博士生国内外访学制度,搭建多层次、多学科研究交流平台。其中,暑期班的开设可参考东京大学法科大学院开展暑期全球商务法律课程的经验,邀请中国其他大学、海外大学、律师和公司的法律顾问以全球性法律问题为内容,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讲座并且组织讨论切磋,提升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国际化水平。
3、培养年限
从学制上看,各专业博士学位的培养方案大体一致,学制实行弹性学制,三到六年不等[20]48-53,95。可根据教学形式的差异,设置不同的培养年限。通过参考各专业学位的培养年限,全日制教学由于实行集中授课或统一校外实践的培养方式,应设3年的培养年限;非全日制教学考虑到教学对象为非脱产在职人员,以线上教学为主,培养年限应为4年。此外,为保证平衡教学效率与教学效果,学生不得提前毕业,有特殊情况者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超过6年 [21]15-23。
(三)毕业环节
毕业环节是法律博士培养过程中的“最后一公里”,应当对其法治素养、专业知识和应用能力严格进行把关。具体考核指标包括: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校内外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毕业论文达到规定要求。其中,对实践课程的要求应该落到实处,避免浮于形式。对此,应发挥校外导师对学生毕业实践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并由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统一对毕业实践进行过程性跟踪考察与总结性量化评价。对于法律博士毕业论文,应当首先考察其是否做出独创性理论贡献,同时检验其是否创造性地研究和系统性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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