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硕律师事务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案例故事】
李四于2021年5月1日向张三借款20万元,双方签定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张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四交付了借款。
2022年4月30日,李四因车祸死亡,此时李四只有一子,无其他近亲属,亦无任何遗产。2022年6月1日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对李四的死亡赔偿金做为遗产行使债权。
【本案焦点】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法理解析】
《民法典》第1122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死亡赔偿属于请求权范畴,权利主体是死者以外的其他人。因为死亡是人生命的丧失,而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那么死者就不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请求权的基础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死亡,从时间顺序上,死亡在先,死亡赔偿请求权在后,并且死亡赔偿金的真正意义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不是赔偿给死者的,是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所以,上述案例中李四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第一款规定的遗产,也就不能用于清偿死者生前所欠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