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为另一个具体的人创作的原则
其实想做成抽象的东西,对我来说很简单。我不仅看陶喆,我还看小夫,多年前我就看很多鬼畜了。但是对于塑造一个具体的人的形象,我认为在一个段落内保持一种叙事感是很重要的。 这是一个断章取义很容易的时代,每个人都能把别人做成五分钟的精神病,但是我不喜欢那样。 把叙事的部分全部去掉,只保留好笑的部分,这不是什么难事。但这是一种破碎的狂欢,吸来的也不会是什么正常人。 完全解构之后的再建构,好比忒修斯之船、沼泽人。把一个人完全解构之后再制作,我不仅能让她唱没唱过的歌,跳没跳过的舞蹈,我还能让她说没说过的话,表达没表达过的意思。那么这个人的存在意义就从一个人被简化成了一个符号。我更倾向于“人是目的,而非手段”这一观点,所以这件事是违反我的价值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