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是个问题-陈鹏律师


债权申报是个问题
● 破产案件的整体趋势
● 2019年2月1日,上海破产法庭在三中院挂牌成立
● 截止2020年2月成立一周年,破产法庭共计受理破产、公司强制清算、衍生诉讼等各类案件共计1317件,其中受理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1250件。
●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1月公布上海市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后,拥有管理人资质的机构至今没有大的调整
● 等待通知or主动关注?
● 进入破产程序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的责任主体是谁?
● 企业破产法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45】
●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48】
● 人民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
●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六-1】
● 实操
● 管理人通知债权人
● 已知债权人的范围
● 债务清册
● 财务报告
● 清算报告
● 生效裁判文书
● 全国企业破产案件重整信息网
● http://pccz.court.gov.cn
● 生效判决(仲裁)= “免检凭证”?
●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破产法解释三,7】
● 法律文书是否生效?
● 法律文书生效的证明
● 判决书
● 仅一审
● 一审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 经过二审
● 如果仅考虑文书生效问题,一般无需提供材料
● 调解书
● 送达生效
● 法院送达回证
● 签署生效
● 调解协议或笔录
● 仲裁书
● 非劳动仲裁
● 自作出之日生效
● 法律文书是否经过强制执行?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民诉法239】
● 执行中有无获得清偿
● 申请执行书、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法院执行裁定书
● →终本裁定√
● 法律文书中需要计算的金钱之债如何确定?
● 一般债务利息
● 按文书确定方法计算
● 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计算
● 一般以至执行日1年期LPR月平均值计付
● 备注
● 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需要明确的文书生效时间
● 一般债务利息不能作为计算基数
● 日利率0.0175%
● 已清偿的部分债务
● 清偿顺序“先本后息”
● 该利息扣除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 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建议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顺序
● 债权申报表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 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 分别计算
● 如计算方式复杂的,建议提供电子版的计算表格
● 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属于劣后债权
● 尽管获得清偿的可能性低,但利息直接决定最终得到确认的债权金额,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所占债权的比例
● 对特定财产有优先权的担保债权
● 对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是否设立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 可能撤销
● 担保财产是否存在多项担保权
● 担保财产的价值
● 债权金额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 担保权的受偿范围
● 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 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 宣告破产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主债权确定【423】
● 连带
● 连带债权人
●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连带债务人
● 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 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债权人可分别全部申报,在一家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不调整另案债权额
● 一般保证人丧失先去抗辩权【687】
● 求偿权
● 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不是所有债权都叫“求偿权”
● 保证人已清偿债务的,以求偿权申报
● 保证人未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
● 但书: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保证人无将来求偿权
● 代位权
● 民法典536
●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 债权尚未到期
● 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
● 债权人可以代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 债权申报的几个小贴士
● 有效的电子邮箱非常重要
● 代理人需提供手机号及身份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
● 网络债权人会议一个债权人仅支持有一名代理人登录
● 接受分配的账户原则上应为债权人名下账户
● 例外:注销、分立、合并等
● 所附计算表格、证据材料加盖公章或签名
● 建议先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申报,在管理人确认无误或提出需补充材料后,一并提供书面申报文件
● 尽早申报,掐申报截止时间并不能提高瑕疵申报的通过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