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设计套取、伪造证据而损失了钱财——证据常识的故事(3)
这里讲一个在经济活动中因被人设计套取、伪造证据而损失了钱财的真实故事。
那是1987年初冬,安徽省全椒县农民韩老汉来到省高级法院喊冤,接待人员了解到:老汉曾向本乡农民丁某某借款900元,县法院判决老汉如数归还,上诉维持原判后老汉仍拒不还款,法院强制执行变卖了老汉家的两头耕牛作为赔偿金。由于老汉承认借款条上按的手印是自己的,但坚持说自己确实没有拿过钱。接待人员察看申诉材料,发现了一些疑点:一是借条上的日期是1986年农历腊月初六,而判决书上却说事情发生在农历腊月初八,前后有两天之差。二是法院判决称借条系丁某某本人所写,但借条上的字迹经目测却不像丁的手迹。后经调卷审查发现更多问题:第一,原告丁某某曾经两次告韩老汉,两次所述借款的时间、地点和金额都不一致。第二,韩老汉答辩时始终坚持说原告根本没有把钱交给他,还认为借据肯定是伪造的,并说因自己不识字,一定是有人借开其他凭据时趁机骗他按了手印。第三,韩老汉经过回忆,已经想起了在那年春节前夕,有个50来岁的卖篮子的汉子用两只竹篮加二块五毛钱换了他的一双球鞋,并要求写张条子。因老汉不识字,那个人便自己写了个条子,由老汉按了手印。老汉还提供了那人叫李某某及其住址。此案问题的关键是借条是否真实。考虑到案件的种种疑点,加上老汉年纪太大又是文盲,法院决定派人前往全椒县查清事实真相。
调查人员找到李某某了解情况,李说自己农历腊月初八搬到女儿家住,也编些篮子卖。农历腊月十五、六在集上卖篮子时,把篮子就放在韩老汉百货摊边上。当时有个青年找老汉要借据,老汉央李代写了,并将两个篮子卖给了韩老汉。李强调说,自己是当家人,搬家这种大事的日子不会搞错。这表明,李某某不是记忆错误就是作了伪证。调查人员故意告诉丁某某说李某某讲了假话。李某某通过丁某某知道后,第二天赶紧向调查人员进行解释,说自己把日期搞错了,原因是年纪大了,记性差了。并说在搬家当天,为了防止日后儿子找女儿要东西,曾写了一张清单。父亲、弟弟及表兄等均当场签字,可以证明搬家的时间。提交的清单所载日期果然是1986年农历腊月初八。但是,调查人员发现,清单所用双格纸的出厂日期是1988年2月,这张搬家清单显然是李某某为圆谎而作了假。调查结果表明,原告与写借条人对事实所陈述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在场人均不一致,原告前后两次诉讼到法院时所陈述的时间、地点、标的及证据也不一致,李某某关于时间的陈述前后矛盾,而且李为掩盖矛盾,还写了假搬家清单。这个案件的事实明显不清,因此,省高级法院撤销了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丁某某、丁某高、李某某三人在事实面前,不得不交待了他们互相串通制造伪证的经过。原来,丁某某在中学读书时,见韩老汉的儿子跟韩学做生意积了不少钱,便见钱眼红,书也不想念了,一心只想做生意捞钱。于是,他从家中偷出200元钱,邀韩的儿子一道外出赚钱,没有几天便都亏了,丁某某因此被父亲丁某高痛打了一顿。事后,丁某高怀疑儿子的钱是被韩老汉骗走,为了整一下韩老汉,便让儿子到法院告假状,因无证据未成。丁某高便找到精明能干的李某某,两人商量后,由李某某假借卖篮子要凭据为由,骗到了有韩老汉手印的字据条,再将原字条上有字的部分裁掉,在剩余空纸的上方写上借条的内容。为了使纸张显得陈旧,还将假借条放在碗里干蒸过。
韩老汉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一双球鞋换两只竹篮加二块五毛钱的交易,如此小得不能再小的经济活动,只因自己不识字,在由别人写的字据上按了手印后,竟要付出两头牛的代价。而且,自己按的手印,也成了别人诓骗自己两头牛的有力证据。而自己虽然从未拿过对方的一分钱,但却空口无凭,拿不出有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更无法证明那张借据的真伪,再怎么着急上火也没有用。好在老汉既朴实又倔强地坚持申诉,也好在省高级法院的法官还清醒尽职,总算戳穿了丁某某、丁某高、李某某三人合演的伪证戏码,还了韩老汉这个文盲农村老汉的清白。大字不识一个的农村文盲老汉,在微不足道的乡村交易这种最简单的经济活动中,也与证据现象发生了如此深刻的联系,通常是难以预料到的。可见,在人类生活中,多多少少有一点儿证据意识、证据知识,还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