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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夫妻迫于经济压力两次“送养”亲生儿子,被判拐卖儿童罪

2023-01-04 18:18 作者:叨叨说法  | 我要投稿

黄某、杨某是四川的一对90后夫妻,婚后生了两个女儿。2020年初,黄某怀上3胎后,二人抚养三个小孩经济压力较大,便商量等腹中胎儿出生后将其“送养”。

黄某通过网络发布“送养”信息。蒋某、阳某夫妻看到后和黄某通过见面商谈、微信沟通,约定以 7.2 万元价格出卖待产婴儿。同年 11 月 3 日,黄某生产一子。不久后黄某与蒋某发生矛盾,黄某投案自首后新生儿被解救归还。

2021 年 4 月,黄某、杨某通过与买方“假结婚”“假离婚”的方式,以 6.6 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第三子卖出。

2023年1 月 3 日,四川成都龙泉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亲生父母“送养”儿子案。

(来源:封面新闻)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然而,这一对年轻夫妇却两次贩卖自己的亲生骨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杨某作为新生婴儿的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两次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叨叨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一般情况下,有父母存在的孩子是不允许被收养的。但是生父母确实因为家庭非常的困难,而无法抚养孩子的时候,是可以允许他人收养孩子的,此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收养手续后才能收养。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如果是孩子的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以无能力抚养为由,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亲生儿子送给他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应当构成遗弃罪,若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保障。被告人借送养之名,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有违人伦道德。“自愿”买卖并不是犯罪的挡箭牌,儿童并非商品,不应当被任意遗弃或买卖,出卖孩子的父母、购买他人子女的家庭,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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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送养#,90后夫妻两次“送养”亲生儿子,构成拐卖儿童罪双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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