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减持意向承诺及其最新要求
"减持意向承诺"是指特定股东在其所投资的公司申请A股IPO时,根据上市监管要求出具的一项承诺。该承诺内容主要涵盖特定股东在其持有股份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预期、减持股数、减持方式以及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
随着全面注册制的实施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的发布,IPO企业股东需特别关注"减持意向承诺"的具体要求。以往,由于相关规则(例如《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减持意向承诺规定较为原则,仅要求披露发行人的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而未对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因此,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在出具承诺时,其内容通常较为泛泛,约束力不强。
但是,随着新监管规则的出台,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新规明确要求股东在承诺中不得使用敷衍措辞,如"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相反,股东需详细说明限售期结束后24个月内的减持价格预期、减持股份数、减持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程序。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减持意向承诺签署,其具备法律效力并会公开披露,因此相关股东在出具承诺时应谨慎对待。
二、股东出具减持意向承诺时的风险防范
在实际操作中,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因对公司上市的美好前景充满憧憬,而没有深思熟虑地直接使用拟上市公司提供的承诺模板进行签署减持意向等类似上市承诺。然而,当真正进行减持时,他们会意识到之前出具的承诺对其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受到承诺内容的额外限制,或因忽略当初所作承诺而导致违规减持的风险。
三、无需出具承诺的主体出具了承诺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投资方股东被要求签署减持意向承诺,但根据规则该类主体并非必须出具减持意向承诺。因此,在面临出具减持意向承诺的要求时,应首先确认自身是否属于必须出具该项承诺的范围。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实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而中国证监会在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的"4-19 首发相关承诺"之"(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部分也规定:发行前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必须至少披露限售期结束后24个月内的减持意向。因此,仅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需要签署减持意向承诺。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即使持股比例未达到5%,但若属于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通常也需要出具减持意向承诺,以美芯晟(证券代码:688458,于2023年5月22日在科创板上市)和世纪恒通(证券代码:301428,于2023年5月19日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案例为例。
总结来说,持股比例未达到5%的股东一般原则上无需出具减持意向承诺。
四、承诺的减持价格下限过高
此外,一些投资方股东在减持意向承诺模板中可能包含要求承诺“限售期满后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条款。我国证券市场推行注册制改革以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实行市场化,首发定价通常较过去核准制时期高出许多。然而,近期二级市场股价表现并不乐观,截至2023年5月23日收盘,今年上市的93只新股中有17只个股在首日即破发,新股首日破发率接近18%。如果拟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设置过高,并且股东在减持意向承诺中承诺不低于发行价的减持价格,可能导致减持时受价格承诺限制而无法实施的情况。
对于一般的股东而言,是否一定要承诺限售期满后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实施)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然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于2023年2月17日实施)只要求“发行前持股5%及其以上的股东必须至少披露限售期结束后24个月内……减持的价格预期……,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指引中仅要求5%以上股东对减持价格预期作出承诺,并未对具体减持价格做出明确限制规定。
参考全面注册制实施以来的IPO案例,有一些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的减持价格下限为“不低于其取得发行人股份的成本价格”,还有一些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同时,减持意向承诺中还可以对减持价格下限进行补充说明: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等行为,则减持价格下限会相应调整。
五、承诺的预期减持股份数量上限过低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规定:“发行前持股5%及其以上的股东必须至少披露限售期结束后24个月内的减持意向,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股数”。实际上,我们也遇到过一些一般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特殊主体),在承诺减持意向时,承诺的减持股份数量上限为“限售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其自身持股数量的50%”。
然而,从规则层面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仅规定一般股东在采取不同交易方式时的减持上限。例如,在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情况下,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对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因此,若一名持股5%的一般股东承诺“限售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自身持股数量的50%”,该股东原本可以在限售期满后24个月内全部减持完毕,但由于自己出具了严于法定要求的减持意向承诺,现在只能在24个月内减持一半。
六、相关建议
投资方股东在出具减持意向等上市承诺之前,应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就相关承诺内容是否必须出具、是否存在超出上市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表述调整空间等方面获得专业审阅意见,以最大化地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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