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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

2021-01-04 18:48 作者:CN医院院长杂志  | 我要投稿

近日,国家卫健委公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其中提出,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交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中国医疗网

近日,国家卫健委公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其中提出,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交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同时,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与周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签约合作。

 

《指南》明确,指南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的签约合作服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与没有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二是医疗卫生机构与已经设置医疗卫生机构但尚不能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

 

《指南》明确,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医疗卫生人员上门,也可根据需求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分院或门诊部,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常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在符合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交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

 

《指南》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养老机构应当进行备案。日间照料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纳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医疗卫生机构中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要求持证上岗,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

 

《指南》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医疗护理服务、中医药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家庭病床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服务、双向转诊服务、药事管理指导、专业培训、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控制指导、远程医疗服务等。

 

双方责任方面,《指南》明确,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签约协议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到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上门巡诊、医疗卫生人员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及医疗卫生人员医疗责任险申报缴纳等工作。签约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及频次等如有变动,应当提前与养老服务机构协调沟通。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签约协议向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服务条件并接受指导和培训,落实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老年人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护理、院感管理、疫情防控等方面要求;向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老年人健康相关信息,向老年人说明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情况,老年人病情危重需抢救治疗时及时转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并联系老年人亲属;维护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期间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协助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等。

 

《指南》明确,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出现纠纷后的双方处置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遵循已有的法律规定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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