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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疏散走道设置排烟设施的正确理解

2022-12-29 22:12 作者:给排水设计与暖通设计  | 我要投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5.3条规定: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有的施工图设计在遇到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时,在疏散走道的中间设一道防火门,将疏散走道分为两段并且认为是两个防火分区,每段的疏散走道长度均不大于20m,这样整个疏散走道就不设置排烟设施了。

但施工图审查会提出审查意见,要求每段疏散走道均应设置排烟设施。问题就在于设计人对规范条文没有理解好,规范条文是: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即使在疏散走道的中间设一道防火门,原来的疏散走道还是疏散走道,设多少门都是如此,完全没有改变它是疏散走道的属性,原来多长现在还是多长,与防火门没有关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5.3条规定是对疏散走道而言,仍然必须执行此条。

如果在原来的疏散走道中间设一道防火墙将疏散走道分为两段,才可以说分割后的疏散走道不是原来的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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