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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民法问答(三):股票上涨部分不属于孳息】

2021-05-17 19:05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问题:

提问方式别具一格

解答:

一、问题本身

该问题的内容指向为孳息的定义。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谓天然孳息,是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孳息必须是独立之物。股票在股市上价格上涨的溢价,这种增值不属于不使用原本的对价,而属于生产经营收益。股市收益和银行存款收益不同,银行存款所有人把存款交给银行之后就不再使用原本了。而股票本身就是当事人对原本的使用,股票价格的上涨是原本的上涨,而并非按照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二、体系定位

原物和孳息——第八章物——《民法》(第八版)(上册)P119


三、学习方法

理解孳息的关键,在于孳息是独立的物。在理解概念上,类型化的学习是作为基础学习的较好方法,理解原物和孳息之间的本质区别、以及孳息的分类就能较好区分二者。


四、问题点评

对于这类问题需要回归书本。注意不同知识点之间的联动。很多同学对于第八章物可能没放太多注意力,但是也得对其中内容有所了解,对自己的后续问题能够从中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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