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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遴选——每日晨读

2020-09-23 09:32 作者:向上遴选  | 我要投稿



9月23日导学——如何应对遴选考试中督查工作相关考察

向上遴选教育齐老师整理

本次导学的主题是督查工作相关考察。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纳入其中,由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负责起草;今年7月,司法部就《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国务院拟于10月中下旬组织开展第七次大督查,对北京、河北等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实地督查。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尤其是进一步改进督查检查考核方式方法为基层减负的这种要求,齐老师认为督查工作相关考察,需要我们高度重视。主要的考察的形式有:一是直接考察。给你工作场景,请你直接就督查的方法步骤展开作答。二是间接考察。转化为:督查的方案、督查的通知、督查动员会领导讲话、督查见面会领导讲话(组长、督查对象主要领导表态发言、工作汇报材料)督查反馈会领导讲话(组长、督查对象主要领导)、督查通报、整改方案等。今天的导学把主要的文件和相关的范例提供给大家,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掌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推进政府廉政和效能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督促检查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开展政府督查工作。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四条 政府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服务大局、实事求是、秉公持正,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条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对全国政府督查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具体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督查人员是指政府督查机构工作人员和受委托参加政府督查工作的人员。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受委托参加政府督查工作的人员按照委托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工作。

第八条 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政府督查对象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开展督查工作有下列权限:

(一)对督查对象进行书面或者口头督办;

(二)要求督查对象按要求提供书面报告

(三)要求督查对象提供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要求督查对象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六)要求督查对象限期整改,限期报告整改结果

(七)根据督查结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向有权机关提出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设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每次督查任务任命督查组组长。督查组组长为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督查组由督查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参加。

督查期间,督查组享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权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所属部门开展政府督查。

委托开展政府督查的,委托的人民政府要作出委托决定。受委托部门按照委托决定列明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受委托部门的政府督查工作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

(一)要求督查对象就督查内容开展自查;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与督查对象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四)进行明查暗访;

(五)通过访谈、信函、电话、互联网等渠道收集有关问题线索;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证据资料;

(七)统计调查;

(八)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士对有关督查事项出具意见;

(九)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等督查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开展督查调研。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督查调研中发现的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制定督查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十八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合理确定督查对象和范围,严格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使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第二十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督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督查对象应当配合开展政府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如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违法行为或者问题线索涉嫌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各地区、各部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少数地方和部门转变政府职能不到位,制定配套政策不及时、不衔接、不协调,少数干部不作为、不善为、乱作为,影响了决策部署落地生效。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按照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继续开展国务院大督查、坚持奖惩并举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决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开展一次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围绕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梗阻和瓶颈问题,切实发挥督查“利器”作用,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和措施见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二、督查重点

在全面督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目标任务的基础上,重点督查六个方面工作。

(一)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情况。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落实2018年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0万以上、易地扶贫搬迁280万人建设任务情况。加大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力度,加强扶贫资金整合和绩效管理情况。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开展柴油货车、船舶超标排放专项治理等情况。实施重点流域和海域综合治理,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情况。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消化粮食库存,改善农村供水、供电、信息等基础设施,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业”等情况。

(二)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做大做强新兴产业集群,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情况。实施重大短板装备专项工程,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情况。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落实情况。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情况。清理废止有悖于激励创新的陈规旧章、有碍于释放创新活力的繁文缛节情况。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情况。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情况。扩大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情况。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培养,加大高技能人才激励,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拓宽外国人才来华绿色通道等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情况。各地推进双创的经验做法和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探索。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落实“五个为”和“六个一”要求(即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情况。五年来国务院取消、下放或调整的简政放权事项落实情况。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情况。加快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孤岛情况。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全面推开“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情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整合各类市场监管平台情况。大幅压减工业生产许可证情况。强化政府部门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处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情况。十省百家办事大厅暗访督查发现典型问题整改情况。国务院部署的2018年再减税8000多亿元、为市场主体减轻非税负担3000多亿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情况。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情况。推进网络提速降费,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情况。降低港口、高速公路、天然气输配等收费,推进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等降低物流成本情况。完善银行普惠金融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有较明显降低情况。

(四)持续扩大内需。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情况。支持社会力量增加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供给情况。推动网购、快递健康发展情况。“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保障房建设项目、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等的开工建设、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形成情况。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情况。鼓励民间投资、放宽市场准入、破除各种隐性壁垒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尤其是在铁路、民航、油气、电信等领域推出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项目情况。

(五)推进高水平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沿线大通关合作情况。扩大国际产能合作,带动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走出去情况。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情况。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扩大电信、医疗、教育、养老、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情况。有序开放银行卡清算等市场,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限制,放宽或取消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外资股比限制,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情况。简化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情况。全面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情况。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三分之一情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扩大农民工就业等情况。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情况。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抓紧消除城镇“大班额”,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等情况。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情况。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推进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情况。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情况。启动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落实2018年开工580万套任务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提高城乡低保、社会救助、抚恤优待等标准,强化民生兜底保障情况。

此外,对2017年国务院大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整治“四风”,特别是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安排

(一)全面自查。各地区、各部门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对照六个方面督查重点,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展全面自查,梳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完善政策措施的工作建议。各部门于2018年7月31日前、各地区于8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报国务院。自查情况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的篇幅应达到报告总篇幅的60%以上。

(二)实地督查。在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国务院派出督查组从2018年8月下旬起,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督查;从9月中旬起,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实地督查。

1.按照“1+5+地方特色+营商环境调查”的设计对地方进行实地督查。“1”是“综合督查”,主要督查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以及涉及地方量化指标任务落实情况,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部署和推动落实情况,2017年国务院大督查发现问题、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转办问题整改情况,对人民群众、企业或有关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核查。“5”是“专题督查”,主要聚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扩大内需、推进高水平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五个方面,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迭代式督查原则,进一步督深督透。“地方特色”,主要按照“一省一策”原则,督查了解各地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区域、地方发展重要部署情况。“营商环境调查”,在2017年国务院大督查对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开办”、“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不动产交易登记”3项指标进行调查取得经验基础上,今年继续选取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可量化、可比较的“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房产交易登记”、“用电报装”、“用水报装”、“用气报装”、“获得信贷”7项指标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商环境进行调查评价。

2.在对地方开展实地督查的基础上对国务院部门或单位进行实地督查。主要督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办理情况;《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国务院常务会议、重要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2017年国务院大督查地方反映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反馈并督办此次大督查实地督查中发现和地方政府反映的涉及部门的问题。

四、督查问责和督查激励

(一)督查问责。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或群众反映的典型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督查组可直接约谈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的负责同志,并做好记录。督查结束后,根据督查结果,对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不力、重大政策落实不到位、重大工程项目严重滞后、推进“放管服”改革不作为乱作为、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流于形式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

(二)督查激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国务院督查组实地督查了解地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的经验做法,发现先进典型,作为有关方面研究提出2018年督查激励名单的重要参考。

五、督查纪律

国务院大督查各项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廉政要求。在实地督查中,国务院督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十不准”督查纪律要求,确保督查工作严肃、认真、廉洁。实地督查期间,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设立值班电话,接受各地区、各部门对督查组及其成员在廉洁、纪律、作风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将严肃处理。

国 务 院    

2018年7月5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二、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督查时间

2020年9月中下旬。

三、督查内容

(一)地方政府层面

1.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2.组织实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情况。落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牵头部门深入研判和排查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和突出问题情况,围绕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从党委和政府层面建立问题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整改责任、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是否明确。

3.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情况。推动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推动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情况。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制定监管措施。对冲击地压矿井开展安全论证,进行分类处置情况。

4.组织开展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地方政府组织严厉打击手续不全违规建设、超层越界开采、违规复工复产等情况。

(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层面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细化具体措施和实施情况。

2.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各地煤矿“三年行动”牵头部门对照制定的方案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及落实情况。深入研判和排查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建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问题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整改责任、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是否明确,并不断更新完善“两个清单”。对辖区煤矿企业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的检查指导情况。

3.煤矿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回头看”工作情况。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改进监管监察工作情况,推动事故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4.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实施情况。严格安全标准推动灾害严重矿井淘汰退出情况,督促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合理确定生产能力、优化采掘布局、控制开采强度情况。对列入2020年退出计划煤矿、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加强日常监管情况。

5.开展打非治违情况。按照地方政府部署,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对典型案例处罚、问责、曝光情况。对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是否进行跟踪了解。

6.执法检查情况。是否明确每一处煤矿监管主体,建立“一矿一册”安全风险预判台账,精准制定“一矿一策”监管监察执法方案。是否坚持以“一通三防”、重大灾害防治等为重点检查内容,是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建立清单,并明确责任人员跟踪督促整改,整改销号是否进行现场核查。

(三)煤矿企业层面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细化具体措施和落地见效情况。

2.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落实《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号)情况,是否建立健全覆盖煤矿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公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实现“一岗一清单”。上级公司是否超煤矿设计(核定)生产能力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对所属煤矿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情况。

3.重大灾害治理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以瓦斯治理为重点开展灾害治理情况。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矿井采取区域先行的综合防治措施情况。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4.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整改责任、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是否明确,并不断更新完善“两个清单”。

5.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并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以及企业自查发现的隐患处置情况。

四、督查安排

(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7个督查组,由局领导、安全总监、司室主要负责人分别带队,对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综合督查(各督查组具体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另行通知)。每个省(区、市)的督查时间为1周,抽查1个地市2个县(市、区)和1个驻地监察分局,随机抽查煤矿企业。

(二)不在国家煤矿安监局督查范围的其他省(区、市),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督查,并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督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督查组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安排,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针对问题开展“点对点”式抽查,重点对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落实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通过抽查企业等方式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企业及时整改。要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冒险作业行为进行曝光,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追责建议。

(三)各督查组要发扬求真务实作风,在督查工作中注重开展调查研究,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破解新难题,并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要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并提出建议。

(四)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禁酒令”,杜绝餐饮浪费,轻车简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010-64463056;

电子邮箱:jcyc4007@163.com。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9月2日

2020年度政务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任务落地落细落实,进一步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查重点

紧扣中央经济工作会、全省经济工作会、全市经济工作会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围绕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项目落地开展督查。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的贯彻落实;省政府2020年重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省、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列入我市2020年市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计划清单事项的贯彻落实;2020年建议提案和议案建议案的办理落实;上级督查反馈问题整改销号。

二、督查安排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督查。1月至4月,根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组织督查专班,围绕省、市防控指挥部工作部署和各级领导批示要求,对各地、各单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情况开展督查,精准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大局。(市督考办与市纪委监委、市卫健委牵头,会同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织开展督查)

(二)定期督查。根据年初确定的督查计划,结合省政府2020年度督查工作实施方案,在5月、6月、7月、9月、11月、12月开展相关督查。同时,每两个月督查通报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日常随机督查。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以及交办事项的落实和办理情况,2020年国务院、省、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省政府2020年度督查事项落实情况,政府系统承办建议提案和议案建议案的办理情况,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涉及我市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等进行持续跟踪督办落实。围绕市委、市政府阶段性工作重点,因时因势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有效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建设、校园安全等工作开展随机督查。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督查职责。市政府各部门是抓好牵头工作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主体,也是该项工作的日常督查主体,负责抓好有关具体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督查。国务院、省政府组织开展的综合性督查,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督考办统筹协调,各牵头单位相应负责有关专题迎检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加强与省直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提前了解督查工作动态,主动争取对我市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自查整改,力争在督查排名中争先进位。国务院、省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统筹协调,有关专题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迎检工作。

(二)精准督查通报。督查结果视情况进行通报,突出问题导向,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点名道姓聚焦具体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向市领导专报有关情况,提出督查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各部门依据2020年市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计划清单开展督查工作,需要印发督查通报的,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印发。

(三)强化结果运用。督查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在省政府季度和年度督查中排名前五位的事项,年终考核时对该项工作牵头单位增加相应分值,排名后三位的事项,年终考核时对该项工作牵头单位和导致排名靠后的具体责任单位扣减相应分值。对存在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有关牵头单位要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具体责任单位负责人。对重大决策执行不到位、重点工作推进不到位以及在问题整改落实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消极应付,或不按时反馈整改情况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作为电视问效线索或移交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改进督查方式。采取精准督查、交叉督查、调研督查、随机督查、“回头看”督查、“媒体+督查”等多种方式,坚持明查与暗访结合,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联合督查与媒体问效相结合,通报工作推进中好的经验做法,曝光突出问题,提升督查实效。坚持贯彻督查就是服务的理念,在督查中不得一味挑毛病、随意发号施令,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注重帮助基层协调解决问题。

(二)进一步改进台账管理。针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市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市督考办、市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以及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分层级建立简约明晰的管理台账,明确每项工作任务推进的时间表、路线图,实行挂图作战、对账跟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实落细。对国务院、省政府督查反馈的问题,建立专项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三)进一步克服督查中的形式主义。认真抓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贯彻落实,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坚决纠正阵仗声势大、层层听汇报、大范围索要台账资料等做法。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不得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调查研究、执法检查等要轻车简从、务求实效,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任何单位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    

全省教育脱贫攻坚督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高质量完成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和省级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及全面普查任务,扎实做好教育脱贫攻坚“补针点睛”工作,全力以赴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收官之战,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2020年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重点工作督战方案》,决定组织开展教育脱贫攻坚督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教育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紧盯教育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问题整改及全面普查任务,严格按照“四不摘”工作要求,坚持督战结合、以督促战的原则,督促指导各地区查缺项、补短板、促整改、抓巩固、谋长远,层层压实攻坚责任,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推动整改落实,进一步提升教育脱贫质量、巩固脱贫成果,有效防止新生贫困和返贫现象发生,确保5月底前,全面完成教育任务清单全部内容,高质量完成教育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二、督查对象

全省8个市州39个县教育局及所辖区域不同类型学校(含幼儿园)。 

三、督查内容

结合2018年-2019年中央专项巡视组、教育部、省级部门对我省教育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成效考核及调研检查反馈整改问题和脱贫攻坚普查内容以及2020年各市州脱贫攻坚任务清单开展督查。督查内容包括控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控辍保学工作情况、贫困学生资助情况、推普脱贫攻坚情况、教育资源覆盖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等六个方面,具体督查内容详见《全省教育脱贫攻坚专项督查表》(附件)。

(一)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查看市州、县级教育部行政部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工作重要论述、指示批示情况,传达学习中央、省委省政府及省教育厅党组脱贫攻坚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控辍保学工作情况。查看控辍保学制度建设情况、实际劝返情况、劝返学生就学安置情况、已毕业的复学学生进行再学习再培训再提高情况。

(三)贫困学生资助情况。查看教育资助政策落实、资助政策宣传、感恩教育及“一补”资金和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推普脱贫攻坚情况。查看各地学前教育推广普通话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五)教育资源覆盖情况。查看建档立卡户、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教育资源,重点是学前教育覆盖情况。

(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查看脱贫攻坚普查的有关内容及用足空编、补充教师和教师队伍培养培训情况。

四、督查程序及方式

第一阶段(4月21日至5月28日)。各牵头处室单位主动加强对各自领域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主要任务落实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督促各地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4月27至4月30日)。抽调人员,组织开展省级督查组全体人员集中培训,对照已下发的《省教育厅处室和单位主要任务清单》和2020年各市州脱贫攻坚任务清单,由各牵头处室单位负责结合分管领域相关内容对督查组人员进行集中全员培训。

第三阶段(5月11日至5月25日)。开展省级实地督查工作,督查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分为督查组和暗访组,其中督查组分8个组分别对全省8个市(州)及有关贫困县进行驻点督查。各督查组对照《全省教育脱贫攻坚专项督查表》及2020年各市州脱贫攻坚任务清单进行督查,采取查阅各级教育部门、学校、乡镇、贫困村资料,实地查看、入户走访等方式了解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组对每县的贫困村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县随机走访贫困户不少于10户,抽查村小学(教学点、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幼儿园)、县城初中学校比例不得低于20%。暗访组分2个组随机确定抽查地区,了解掌握教育脱贫工作落实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人员安排

全省共分8个督查组,每个督查组安排4人,人员由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中推选,其中督查组组长由处级领导干部担任,由厅领导指派。同时,受检市(州)根据工作任务各选派2名熟悉业务的干部配合省级督查组开展工作。暗访组分为2个组,由厅级领导带队,人员、时间、地点等随机确定。

(二)工作保障

1.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黄南州督查组及暗访组车辆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玉树州、果洛州督查组乘飞机前往被督查地,之后由被督查地负责安排工作用车。

2.督查组人员的往返机票、食宿和差旅补助由省教育厅按规定报销。被督查地区抽调的工作配合人员食宿和差旅补助由选派单位承担。

3.为切实提高督查的工作效率,确保结果真实有效,省教育厅对督查组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并编印分发《实地督查工作手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教育脱贫攻坚问题整改专项工作组统筹全省教育脱贫攻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育项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厅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厅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与省扶贫开展局的衔接;省级迎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对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及省级成效考核反馈意见责成相关地区限期整改;牵头汇总各地、各督查组、各牵头处室上报的自评报告,形成全省自评报告;督促协调各地、各督查组组织开展全省教育脱贫攻坚工作。

(二)提高思想认识。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和各市州教育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强化政治担当,全力配合教育脱贫攻坚问题整改专项工作组工作,选派能力强、作风实和基层经验丰富、熟悉扶贫工作的干部参与督查工作,提前认真安排督查和迎检准备,实事求是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各市州教育局按照要求于4月28日前,将推荐的督查工作配合人员名单报送厅专项工作组办公室。

(三)落实工作责任。此次督查实行双线负责制,即“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督查谁负责”,逐项明确各牵头处室和各督查组的工作责任。各牵头处室单位要对照分管的业务职责,主动加强对各地区的业务指导。各督查组要及时撰写督查报告,每日向厅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如实反映各地教育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以县为单位列明问题清单,提出整改要求,及时督促整改落实。专项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各牵头处室单位要形成专项报告,于5月28日前报送厅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其中各督查组还须一并提交所督查地区的《全省教育脱贫攻坚专项督查表》。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督查组要严格程序、坚持标准,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重点、抓出关键、紧盯问题、据实评分,严禁走马观花和形式主义,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对日常管理和督查中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问题,在国家督查中发现并通报的,要追究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督查组组长责任。督查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二十一条措施以及有关廉政工作要求,轻车简从,自助简餐,严肃工作纪律,树立良好形象。

在专项审计见面会上的表态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一行到☆对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资金和村级使用涉农财政资金开展专项审计,这既是对☆涉农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也是对我们今后做好该项工作的鞭策和激励。在此,我代表☆,对审计组一行及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的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刚才,☆宣读了《审计通知书》,强调了审计廉政纪律;等下☆还将作重要讲话。我们一定会按照各位领导的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审计任务优质高效完成。☆一定积极配合做好这次审计工作,我们将努力做到:

一是高度重视,正确对待。涉农财政资金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加强对涉农财政资金的审计和检查,是省委、省政府对我们基层的一项具体要求,通过审计将对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进一步促进作用。加强涉农财政资金审计,有利于帮助、支持和指导我们政策更好落实,程序更加规范,资金使用更加安全合理。为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这次专项审计,把这次审计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二是密切配合,真实反映。我们要严格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客观、及时的提供相应资料,坚决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一定按照审计组要求的时限、方式和程序,真实、全面地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管是今天参会的部门,还是需要延伸审计的单位,只要审计工作需要,都必须无条件的全力做好配合。同时,我们也会竭尽全力搞好服务,为审计组各位领导在☆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和审计任务圆满完成。

三是全力整改,促进提高。审计是手段,整改提高、促进工作是目的。我们将抓住这次难得的机会,虚心向审计组的各位领导学习请教,诚恳听取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随时与审计组保持沟通联系,严格按照审计组的意见和要求,对审计查找出来的不足和短板,坚决做到立查立改,不拖延、不推诿,促进☆涉农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最后,祝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在☆期间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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