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进口清关检验检疫要求及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1.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2.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3.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4.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