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三国-03-国际经济法


03-国际经济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个最重要的术语:FOB、CFR、CIF
区别
FOB:不包运不包险
CFR:包运不包险
CIF:包运也包险
共同点
风险转移:装运港装运上船(完成交货)
交货地点:装运港
进出口手续办理
卖方办出口
买方办进口
适用的运输方式
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的注意事项
FOB
买方安排运输后通知卖方,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
卖方交货给承运人时应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CFR
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CIF
(买方无特殊要求)平安险
对应的三个术语:FCA、CPT、CIP
两个新增贸易术语:DAP、DAT
卖方义务最小和最大的两个术语:EXW、DDP
最后一个术语:FAS
两个须知
《1980年公约 》适用范围
主体
客体(不适用)
内容(不涉及)
效力(任意性)
《1980年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1980年公约 》关于买方义务的规定
《1980年公约 》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1980年公约 》关于违约救济和免责的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提单
作用
种类
海运单
产生背景
与提单的共同点
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承运人的交货责任
责任主体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
诉讼时效
适用法律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规定)
三个海运公约的主要区别
《维斯比规则》的实质内容与《海牙公约》相同,但赔偿限额(责任限制)高于《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延迟责任、实际承运人等内容无规定,但无规定不意味着免责,承担责任还是免责取决于个案提单中的约定
《汉堡规则》只承认了善意保函有效,且只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
国际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法律制度比较
国际货物运输单证中,仅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承担完全过失责任,联运连带责任和足额赔偿责任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常识性问题
保险是强调因果关系的,因此处理保险法律问题时,必须首先确定什么原因导致了什么结果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导致货物损失、灭失的“原因”称为“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风险导致货物损失、灭失的“结果”就是损失
保险人的责任基本上是由险别决定的,而要确定某先别下货物损失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关键是要判断案例中是什么“风险”导致了何种“损失”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类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海上发生,且为人力意志不可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
意外事故
海上发生,但克尽注意可以避免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盗窃、端量、串味异味等
特别外来风险
政治、行政等因素
特殊外来风险
战争、罢工
注意
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的核心区别在于此种风险是否海运环境相对固有的,而不是风险是否在海上发生(海上货物运输中所有的风险基本上都是在海上发生的)
若题干表述“强热带风暴、海上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的货物被雨淋湿”属于自然灾害,紧紧表述“货物被雨淋湿”属于一般外来风险
装卸过程中货物“整件落海”属于意外事故,装卸过程中“货物的钩损”属于一般外来风险
确定风险类别时一定要先判断是海上风险还是外来风险,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分类,否则很容易混淆意外事故和一般外来风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损失分类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注意
个案中的损失认定
首先根据案情描述判断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
若是部分损失,再根据损失是否“有意”采取措施导致,基本就可以分出是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
非“有意”采取措施导致的部分损失一定是单独海损
“有意”采取措施导致的部分损失,如果同时满足“船货共同危险”和“合理”的要件,该部分损失就属于共同海损
如果不满足这些要件,该部分损失是单独海损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别的承保范围
共同海损
构成要件
后果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责任期间
除外责任(法定免责)
责任期间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托收
托收的基本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性质
银行的责任
银行的免责
种类
托收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代收行过失导致卖方损失的法律后果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性质
开证行的义务和权利
银行审单的细节规定
开证行的免责
保兑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发出支付令的条件
时间限制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法》
外贸经营者
只有外贸经营者有权从事货物进出口,否则海关可不予通关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成为外贸经营者
外贸权的获得适用登记备案制
注意
我国并未完全取消对外贸经营主体的限制
对外贸主体未依规定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海关有权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法》第16条
《对外贸易法》第26条
《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港、澳、台地区)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
倾销
倾销
正常价值
损害
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阻碍
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程序
反倾销措施
反补贴措施
适用条件
专项补贴
损害
因果关系
调查程序
措施
保障措施
适用的条件
调查程序
措施
期限
限制
两反一保措施的主要区别
实体内容上的区别
目的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打击不公平贸易行为
保障措施
可以针对公平贸易行为
损害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阻碍
保障措施
严重损害
严重损害威胁
措施种类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关税
价格承诺(承诺)
保障措施
关税
数量限制
针对性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必须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
保障措施
禁止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
期限(不超过)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5年
保障措施
一般不超过4年
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年
措施能否变化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实施期内不能变
保障措施
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调查程序上的区别
初步裁定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必经程序
保障措施
非必经程序
国内司法审查(行政诉讼)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适用
保障措施
不适用
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司法审查和多边救济程序
当事人
国内司法审查(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诉主管机关
多边救济程序(WTO争端解决)
进出口政府
申诉对象
国内司法审查(行政诉讼)
主管机关的决定或措施
多边救济程序(WTO争端解决)
主管机关的决定或措施
复审法院的裁决
进口国有关立法本身
审查标准
国内司法审查(行政诉讼)
进口国国内法
多边救济程序(WTO争端解决)
WTO的相关规则
处理审议的程序
国内司法审查(行政诉讼)
进口国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多边救济程序(WTO争端解决)
WTO争端解决程序
复议或审判机构
国内司法审查(行政诉讼)
进口国原调查机构或有管辖权的法院
多边救济程序(WTO争端解决)
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
救济结果
国内司法审查(行政诉讼)
维持、撤销或修改相关行政决定或措施
多边救济程序(WTO争端解决)
建议进口方成员维持、修改或撤销与WTO规则不符的行政措施或国内立法
世界贸易组织
WTO的成员、法律框架、组织机构
WTO的成员包括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
WTO的法律框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附件一
附件一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GATT 1994》
12个配套协议
附件一B:《服务贸易总协定》
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诸边贸易协定
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作用
对象
特点
例外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目的
禁止性投资措施
当地成分要求
贸易平衡要求
进口用汇限制
国内销售要求
《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
跨境交付
境外消费
商业存在
自然人存在
协定的特点
最惠国待遇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和争端类型
特点
统一性和独立性
争端类型
违反性申诉
非违反性申诉
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临时性保护原则
独立性原则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
独立性原则
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纳入已有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精神权利的内容除外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集成电路条约》
提高保护水平
著作权
专利
商标
地理标志
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独占
排他(独家)
普通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
法律基础
机构的性质
承保风险(政治风险)
货币汇兑险
征收或类似措施险
战争内乱险
政府违约险
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
合格东道国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主体
客体
客观条件
行使管辖权的后果
适用的法律
裁决的效力
特别提款权
含义
各成员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的权利
衍生作用
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
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
由篮子货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和人民币)定值,因币值稳定,常用作计价和定值单位
国际融资担保
见索即付保函
特点
独立性
连带性
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无条件
受益人只需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开立人应即付款
开立人的义务
单函、单单表面一致即付款
保函欺诈例外原则
通过止付令反欺诈
止付令颁发的条件
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担保
开立人未善意的付款
涉外保函法律适用
开立人和受益人的纠纷
保函欺诈纠纷
保函止付保全程序
其他融资担保方式
备用信用证
银行作出的独立、连带保证
只要债权人出具债务人违约证明,开证行即应付款,无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
意愿书(安慰信)
没有法律执行力
浮动抵押
抵押物的价值不确定
国家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纳税居民的认定
自然人
法人
税收管辖权冲突
积极冲突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
消极冲突
国际逃税
国际避税
解决手段
主要手段
双边税收协定
《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共同申报标准)
目的
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