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的配合||《生育制度》读书笔记4
(一)夫妇生活的侧重
夫妇组合成一个家,意味着两个兴趣已定、习惯已成的成年人结合,矛盾冲突自然是二者共同生活中少不了的。家庭生活中,夫妇的情感是其一,还有一方面便是经营家庭(抚养孩子)的责任。所以,夫妇减少矛盾最容易采取的策略便是取其一,要么是减少合作的事务,让夫妇侧重于感情协调、趣味投合;要么是搁置感情,偏向于在经济和事业上合作。
由于婚姻主要是为了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承担柴米油盐之事务,所以在生活发展水平不高的地方,大多夫妇都只能舍弃夫妇间的情感追求“事业”上的合作以维持孩子的成长。只在那些生活水平较高的地方,夫妇才更可能兼顾到抚养孩子和夫妇感情。我们的传统中,也缺乏对夫妇感情的奖励。然而,夫妇之间的感情缺乏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合作,所以产生了社会补救,如通过试婚(类似于现代的同居)让男女在步入婚姻之前有尝试的机会。在以前的社会,试婚主要有:(1)童养媳,在女子很小的时候就送到家里,变相的内婚之一;(2)早婚,生理上未成熟前成婚,但不发生关系,直到长大后通过圆房仪式成为夫妇,也是变相的内婚;(3)中表婚,单系组成的氏族之外的姻亲(表亲),其生活习惯相近且社会结构处于外围。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事业的兴起,很多家庭承担的经济活动搬出了家,减轻了父母对孩子的抚育工作和责任,夫妇开始关注二人的情感生活。
(二)择偶与婚姻安排
婚姻自由并非是择偶的偶然主义,择偶最终也是在各种条件的匹配下完成的,不单单是所谓的“一见钟情”。
对于父母的安排,青年们反对的并非是社会安排,而是现有的某种安排:在文化相对禁止的社会,两代人没有太大的差距,父母根据自己的经验安排的配偶未必是不合适的。但变迁较快的社会,两代间有很大的隔膜,相互之间难以了解,原有的“父母之命”就很可能促成恶的婚姻,上一代的判断也很难契合下一代所处的环境。变化的时代缺乏共有的标准,代理的事务自然也难得到好的结果。
(三)婚姻的满意
婚姻的不满与相关教育的缺失有关。我们的教育也缺乏对于婚姻的探讨,青年人难以关注到婚姻的多个方面,例如彼此身体的客观条件、二人结合所基于的社会关系等。男女的恋爱是一种由生理基础生发的冲动,并非一种理智的活动。这种强烈的吸引力也可以把双方的性格之差消溶。若是要以恋爱来衡量婚姻是否美满,那便需要社会将夫妇关系的任务(养育孩子)减的很轻,不必实现全面合作,只需要在感情和性上的契合。
旧式婚姻承认夫妇关系是痛苦的,所以需要克服。现代婚姻开头便是一见倾心,接着如胶似漆。于是,当现实的婚姻开始,缺乏心理上的准备,仿佛遭到彼此感情上的欺瞒,反而不会力求和洽。
夫妇之间是否能相处得来,取决于两方面。一是社会安排,即以往历史里是否有足够的条件让彼此相互了解;二是个人的志趣爱好,二人是否有相互熔合的意愿。
(四)婚姻的三角与契约
婚姻是人为确立双系抚育的手段,如果不是人为的,生理上和心理上都不需要婚姻;如果不必养育,抚育也不要求双亲,也不需要婚姻。婚姻里的三角是包括孩子的,即夫妇与孩子形成的三角。从结构学上看,两人之间的关系依靠第三人的存在而得到固定。如果婚姻只有一条男女的感情线维系,只是两性的享受,那关系是不长久的。孩子的存在创造了夫妇共同协作,创造了夫妇憧憬的未来,完成了三角形。
婚姻的三角有很多现实的体现,如媳妇的称呼多从她和孩子的关系中获得(孩子他妈);如等待孩子满月才结束结婚的仪式,强调孩子出生是夫妇关系确立的条件,其背后也暗含着,没有孩子的男女的夫妇关系是预备的、不稳固的,不宜向社会宣告婚姻。三角关系的形成,构成了人类学、社会学所称的“家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研究中所使用的名词有时与特定文化之中应用的意义不同,这里的“家庭”也是。
婚姻是个别的契约。不论是一夫多妻还是一妻多夫,婚姻均是个人之间的契约,而不是集合性的契约。多妻不是多母,多夫不是多父。一夫多妻中,妾的女子通常并未和男子进入真正的婚姻,更多的还是一个奴婢之位,严格意义的婚姻中,依然是只有一个妻子。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都没有脱离个别性契约的基础。
来源:
《生育制度》(费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