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一百二十五:保险基金,价值决定对于社会生产的意义)

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下)
第七篇 各种收入及其源泉
第四十九章 关于生产过程的分析
1、在再生产的正常状态下,只有一部分新追加的劳动用在不变资本的生产上,因而用在不变资本的补偿上;这就是用来补偿生产消费资料即收入的物质要素时用掉的不变资本的那个部分。这种情况会由于这个不变部分不需要第Ⅱ部类花费任何追加劳动而得到平衡。但是,这个不变资本(从整个再生产过程来看,就是说其中已经包含了第 Ⅰ部类和第Ⅱ部类之间的这种平衡)并不是新追加劳动的产品,尽管这个产品没有这个不变资本就不可能生产出来——这个不变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质方面来看,总是处在各种会使它遭到损失的意外和危险中。(此外,从价值方面来看,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这个不变资本也可能贬值;但这种情况只与单个资本家有关。)因此, 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而只体现新追加劳动的剩余产品(从价值方面来看)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基金。在这里,这个保险基金是不是由保险公司作为一种单独的业务来管理,这丝毫也不会改变问题的实质。这种基金是收入中既不作为收入来消费也不必用作积累基金的唯一部分。它是否事实上用做积累基金,或者只是用来补偿再生产上的损失,取决于偶然的情况。这也是在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从而剩余劳动中,除了用来积累,即用来扩大再生产过程的部分以外,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也必须继续存在的唯一部分。当然,这要有一个前提,就是通常由直接生产者消费的部分,不再限于它目前的最低水平。除了为那些由于年龄关系还不能参 加生产或者已不能参加生产的人而从事的剩余劳动以外,一切为养活不劳动的人而从事的劳动都会消失。如果我们想一想社会开始时的情况,那么,当时还不存在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因此,也不存在其自身价值会进入产品中去并在再生产按原有规模进行时必须由产品以实物形式和按照其价值决定的量来补偿的不变资本。但是在那里,自然界已经直接提供了生活资料,起初不需要人们去生产它们。因此,自然界也就使那些只有很少需要必须满足的野蛮人,除了为占有自然界已有的生活资料所花费的劳动以外,有时间把另一些自然产物变成弓箭、石刀、独木舟之类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去利用还不存在的生产资料进行新的生产。野蛮人的这个过程,单从物质方面来看,完全相当于剩余劳动再转化为新资本的过程。在积累过程中,剩余劳动的这种产品转化为资本的现象还会不断发生;而一切新资本都来自利润、地租或收入的其他形式,即来自剩余劳动这一事实,会使人产生一种错误的观念,好像商品的全部价值都来自收入。相反,更仔细地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到,由利润到资本的再转化倒是表明了如下事实:不断地以收入形式表现出来的追加劳动,并非用来保持或再生产旧的资本价值,而是用来创造新的多余的资本,只要这一劳动不是作为收入被消费掉。
2、全部困难来自这样一个事实:一切新追加的劳动,只要它所创造的价值不归结为工资,就表现为利润——利润在这里被理解为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也就是表现为一个价值,这个价值不费资本家分文,因而当然无须用来为资本家补偿任何预付的东西,补偿任何资本。因此,这个价值存在于可供支配的追加财富的形式上,总之,从单个资本家来看,存在于他的收入的形式上。但是,这个新创造的价值既可以用于生产消费,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既可以作为资本来用,也可以作为收入来用。按照它的实物形式来说,它的一部分必须用于生产消费。因此很明显,年追加劳动既创造资本,也创造收入;这一点也表现在积累过程上。但是,用来新创造资本的那部分劳动力(因而,同野蛮人的那部分不是用来获取食物,而是用来制造获取食物的工具的工作日相似) ,是看不出来的,因为剩余劳动的全部产品首先表现为利润的形式;而这个规定实际上同这个剩余产品本身毫无关系,而只是涉及资本家同他装进腰包的剩余价值的私自关系。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实际上要分为收入和资本,也就是说,分为消费资料和追加的生产资料。但是,上年留下来的旧的不变资本(把受到损坏、因而相应报废的部分撇开不说,也就是就旧资本无须再生产而言,并且,再生产过程遇到的这种干扰是属于保险的项目),从价值方面来看,并不是由新追加的劳动再生产的。
我们还看到,新追加劳动的一部分总是被吸收来再生产和补偿已经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尽管这种新追加的劳动只是分解为各种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但在这里有两点被忽视了:1.这个劳动的产品有一部分价值并不是这个新追加劳动的产品,而是已有的并且已经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因此,代表这个价值部分的产品部分,也不转化为收入,而是以实物形式补偿这个不变资本的生产资料;2.正代表这个新追加劳动的价值部分,不是在实物形式上作为收入被消费,而是补偿另一个部门的不变资本,在那里,不变资本被转化成了可以作为收入来消费的实物形式,但是这个实物形式也不完全是新追加劳动的产品。当再生产按原有规模进行时,每一个已经消费掉的不变资本要素,即使不是在数量上和形式上,至少在效率上要以实物形式得到相应种类的新物品的补偿。如果劳动生产力不变,那么,这种实物形式的补偿,就意味着不变资本在其旧形式上所具有的同一价值得到补偿。但是,如果劳动生产力提高了,以致同一物质要素可以用减少的劳动再生产出来,那么,产品价值的一个减少的部分,就能够在实物形式上充分补偿不变部分。这时,余下的部分就可以用来形成新的追加资本,或者可以使增大部分的产品采取消费资料的形式,或者可以使剩余劳动减少。相反,如果劳动生产力降低了,那么,必须用增大部分的产品来补偿旧的资本;剩余产品就会减少。
3、由利润,或一般说来,由剩余价值的任何形式再转化为资本的事实——我们撇开历史地规定的经济形式不说,只把这种转化看做新生产资料的单纯形成——表明:劳动者除了要用劳动来获得直接生活资料以外,还要用劳动来生产生产资料的状况始终会存在。利润转化为资本,无非就是把一部分剩余劳动用来形成新的追加的生产资料。而这一过程以利润转化为资本的形式出现,无非表示,支配着这种剩余劳动的不是工人,而是资本家。至于这种剩余劳动必须首先经过一个表现为收入(而例如在野蛮人那里,它却表现为直接用来生产生产资料的剩余劳动)的阶段,那也只是表示,这种劳动或它的产品是由非劳动者占有。但是,实际上转化为资本的东西,不是利润本身。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只是表示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不是被资本家当做收入用在个人消费上。实际上这样转化的东西,是价值,是对象化劳动,是直接体现这个价值的产品,或者是这个价值先转化为货币,然后交换来的产品。即使利润再转化为资本,剩余价值的这个特定形式,利润,也不是这个新资本的源泉。这时,剩余价值只是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但是,使它变为资本的,并不是这种形式转化。现在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是商品及其价值。但是,对商品价值没有进行支付这一点——只是由于这一点,这个价值才成为剩余价值——,同劳动的对象化,同价值本身毫无关系。
4、误解在各种形式上表现出来。例如有人认为,构成不变资本的商品同样包含工资、利润和地租这几个要素。又如有人认为,对一个人来说代表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代表资本,因此,这只是主观的关系。比如说,纺纱业主的棉纱就包含着一个对他来说代表利润的价值部分。因此,如果织布业主购买棉纱,他就把纺纱业主的利润实现了,但是这个棉纱对他自己来说,只是他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
除了我们在前面就收入和资本的关系已经作过的说明以外,在这里还应指出:从价值方面来看,同棉纱一起作为组成部分加入织布业主的资本的东西,是棉纱的价值。不管这个价值的各部分对纺纱业主本人来说怎样分解为资本和收入,换句话说,怎样分解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这同商品本身的价值决定完全没有关系(撇开平均利润所引起的各种变化不说)。在这里,背后总是隐藏着这样一种看法:利润或一般说来剩余价值,是超过商品价值的余额,只有通过抬高价格、互相欺骗和让渡利润才能产生出来。在商品的生产价格或者甚至价值得到支付时,表现为商品出售者收入形式的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当然也得到支付。不言而喻,这里谈的不是垄断价格。其次,说构成不变资本的商品组成部分,像其他所有商品价值一样,对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来说可以归结为那些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部分,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这不过是下面这样一个事实的资本主义的表现形式:全部商品价值都只是一个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尺度。但是,我们已经在第一册中指出,这种情况根本不会妨碍任何一个资本的商品产品分割为各个单独的部分,其中一部分只代表不变资本部分,另一部分只代表可变资本部分,第三部分只代表剩余价值。
5、施托尔希下面这段话,也表达了许多其他人的意见。他说:“形成国民收入的各种可出售的产品,在政治经济学上必须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来考察;在对个人的关系上应看做价值,在对国民的关系上应看做财富;因为国民的收入,不是像个人的收入那样,按照它的价值来估计,而是按照它的效用,或者说按照它所能满足的需要来估计。”(《论国民收入的性质》第19页)第一,将一个把自己的生产方式建立在价值基础上,进而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国家,看成是一个单纯为了满足国民需要而工作的总体,这是错误的抽象。第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的生产类别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