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吕律师丨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很多朋友咨询时,提出以下不知道怎么确定被申请人的类似问题,诸如:
(1)不知道单位的名称,怎么仲裁?
(2)单位没有进行登记,怎么仲裁?
(3)在两家关联企业工作,到底应该仲裁哪一家?
(4)仲裁委不同意把两家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怎么办?
就类似问题,吕律师今天就为大家支支招。
1.不知道单位的名称的处理
曾经有一位朋友咨询吕律师,他父亲所在的单位名称无法确认,没办法申请劳动仲裁,怎么办?吕律师起初还觉得不可能存在无法确认用人单位的名称的情况。当吕律师查阅材料后,才发现该单位并非企业、其他组织,其只是相关部门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该单位又以自己名义在银行完成了开户手续。该单位可以发放工资,但是该单位无法为相关人员缴纳社保。最终,该朋友选择将缴纳社保的单位、相关单位外设的企业列为被申请人。同时,通过其他途径反馈该部门存在违法解除、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
2.单位没有进行登记的处理
实务中,部分主体并未至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但是却以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名义对外营业、招工。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如何列明被申请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三十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3.在两家关联企业工作,到底应该仲裁哪一家?
实务中,劳动者为两家关联企业工作,我们如何列明被申请人。吕律师建议,劳动者可根据入职时的实际情况、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以及实际工作内容进行确认。首先,如果订立了劳动合同,一般只能将劳动合同中的主体列为被申请人。其次,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最后,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可以将多家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将相关单位列为被申请人,避免出现一事不再理的尴尬局面,同时节省诉讼资源,高效快速地解决纠纷。
4.仲裁委不同意把两家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的处理
至劳动仲裁委立案时,如果仲裁委拒绝将两家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那么劳动者应当从工资发放、缴纳社保、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面考虑,将更有可能认定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列为被申请人。至于另外的单位,我们可以选择将其列为第三人,还可以另行提起劳动仲裁,将其列为被申请人。尽管也存在两起案件均败诉的可能,但也是无奈之举。
为避免发生纠纷无法维权的情形,吕律师建议一定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一家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吕律师建议大家换一份工作。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但是劳动者也可能存在连一倍工资都无法拿到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