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
五级人大(国省市县乡)四级常委(专委国省市县)三级秘书长(国省市)
立法程序:立法计划,应当开会,可以评估,难事论证,大事听证,草案公开30天,委员长会议有例外。
立法审议表决:人大一个月,人常一星期,撤回需同意,两年即终止,必要可延长,可以单独合并,委员长会议统一定,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团绝对多,变通备案,单独说明,文件报网,公报为准。
立法审查:区州市(市法规)提一级,自治县提两级,常委会,合法性,批准当自己;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规章只到国务院。
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可撤可变;审查合法性,只能撤。
上级和下级若是领导关系,则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上下级若是监督关系,则审查合法性。
特例:①地方人常审查两性,但是只能撤销;②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常只能审查合法性,只能撤销;③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是需要经过省级人常批准的,视为省人常立法,但只能全人常对其审查,排除省人大的审查权。
被动的事后审查:①法律以下的文件:两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常向全人常提要求,其他提建议;②规章只向国务院提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