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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必看:员工签了《新员工入厂须知》,能视为已签劳动合同吗?

2023-03-06 15:17 作者:工友慧  | 我要投稿


《新员工入厂须知》仅系公司对新入厂员工的注意事项告知书,属于公司单方面作出的通知,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构成要件,不属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员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申请人深圳市鑫信和电子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申请称,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30日做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4)486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X公司与覃某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裁决X公司支付覃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X公司与覃某签订了《新员工入厂须知》,虽然形式上为《新员工入厂须知》,但实质上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属于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关于X公司是否与覃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新员工入厂须知》仅系X公司对新入厂员工的注意事项告知书,属于X公司单方面作出的通知,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构成要件,不属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次,X公司与覃某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仲裁裁决在认定该项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决X公司支付覃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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