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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报告与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不同

2023-03-07 10:40 作者:13335198502  | 我要投稿

科技成果鉴定

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这一定义包含以下有五个层次的意思:


1、科技成果鉴定由科技行政部门组织,性质上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关科技行政部门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上加盖该部门的鉴定专用章,因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具有比较高的权威性。


2、科技行政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同行专家利用专业知识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这里有一个假设,同行专家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其知识水平比科技成果完成人更高,能够作出鉴定。但实际上,同行专家的技术水平不一定比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水平更高,存在“矮子”评“高子”的现象,因此鉴定结论不一定科学,也不一定很客观。


3、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这是由科技部印发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所谓“形式”,主要是召开专家会议,面对面地对科技成果进行评审。所谓程序,一般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完成科技项目取得成果以后,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交申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科技行政部门召集同行专家组织鉴定会,推选一名专家担任鉴定会的专家组组长,并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鉴定会,先听取科技成果完成人介绍科技成果的情况,提交相关材料,各位专家发表评议意见,并对科技成果提出质询,最后按照规定的格式形成鉴定意见。由于是面对面评审,基本上都会作出通过鉴定的结论。


4、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即审查由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交的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样品样机,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知识产权证书,论文发表等,并进行评价。


5、必须作出鉴定结论。这个结论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一般要写明在何时何地由谁组织的鉴定会,经过什么样的鉴定过程,审查了哪些鉴定资料,作出一个有关技术水平和参考价值的评价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通过鉴定的结论。专家组可能还会提出相关建议。专家组长在鉴定结果上签名。同时,专家名单及其签名,是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一部分。


从上述五个方面可以看出科技成果鉴定的基本情况,从中也可看到科技成果鉴定的局限性,主是由政府组织、监管和背书。

二、

科技成果评估

评估,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评价估量,通常是指人们对事物及他人的主观评价、品评。


根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第二条规定,科技成果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从这一规定看,评估就是第三方机构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其中有三个主体:一是委托方,主要是政府,或者说是下达科技项目的部门,或科技项目的立项部门;二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即被评估对象;三是第三方机构,即评估的受托方,或者说是专业的评估机构。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抑或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科技评估的原则、程序、标准、方法等都是知悉的,委托方基于这些原则、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委托,受托方以此为准进行评估,被评估单位基于此提供评估资料,并接受评估。


《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建科成〔98〕0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科技成果评估(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估)是综合采用科技成果鉴定和无形资产评估等评价方法,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价值、市场效益、市场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这里没有对“评估”作出解释,其实就是评定、估算等,采用的评估方法是综合采用科技成果鉴定和无形资产评估等评价方法。严格来讲,这一定义采取了循环定义方式。


科学技术部于2003年3月20日印发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三条规定,“科学技术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事项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活动”。因科技成果属于科学技术评价范畴,也就是说,科技成果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活动”。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五层内涵:


1、科技成果评价是第三方活动,第一方是委托方,一般是政府相关部门,即科技活动的资助方;第二方是被评价方,即科技成果的完成者,或接受科技活动的资助者;第三方是受托方,即评价方,是专业的科技评估机构。


2、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这些原则、程序和标准都是委托方、受托方和被评价方知悉的,且共同遵守的,即《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


3、评价方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即对被评价方提供的有关科技成果的数据、素材进行处理的方法应是科学的、可行的。


4、评价对象是科技成果,即该办法规定的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5、评价活动包括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或者说,评价包含了评估,涉及面较比广。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国科颁奖[2009]63号)第三条规定,“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这一定义也是循环定义,不够严格,但从中可知,科技成果评价分为“评”与衡量其“价”两个过程:一是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这是“评”的过程;二是在审查、辨别的基础上,衡量或判定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价值,即判定其价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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