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与法律
法律最原始的形态就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则,但法律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当有的人破坏了这些规则,导致其他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他就会受到规则中相应的惩罚。同时这些约定俗成的规则有利于维护人们正常的生活。同时这也是法律的基本用处:维护与惩罚。
相较于非正式的那些规则而言,法律是更加明确的。法律拥有明确的制定者,执行者,以及明确的惩罚限度和要求,这些都是那些规则没有的。从这些方面也可以看出法律与非正式的规则的区别。
拥有明确的制定者,那么对应的法律在维护利益方面就会有偏向。因为人的自私,在没有其他限制的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变成仅仅维护一部分人甚至于一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大部分人利益的形式。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制定者没有足够强大的力量去维护法律,那么对应的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非正式的规则没有明确的制定者,或者说它根本就没有被制定出来。
法律的执行者主要影响的是法律的实施。如果执行者没有足够的力量去执行法律,或者是不去执行法律,那么对应的法律将会失去效应。另外,在执行法律的时候,执行者的不同选择也会对法律的执行结果产生巨大的影响。适用于同一行为的不同罪责、适用于同一罪责的不同惩罚,这些都是执行者可以作为的区间。非正式的规则执行者是生活在这些规则之下的所有人,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权责关系,而且同时因为人欺善怕恶的软弱,这些规则在对于那些它真正应该限制的那些人没有足够的执行力。
法律明确的条文是它和约定俗成的规则之间最明显的区别。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每一种违法行为对应的罪责,每一种罪责对应的惩罚,还有每一种行为对应的规范。在对每一种行为进行评判时,法律有明确的范围。非正式的规则没有明确的条文,在人们情绪激动的时候,往往一种罪责较轻的行为有可能得到远超于相应惩罚的处罚。
(虽然我觉得没人看,但是为了以防万一,在这里说一句:以上内容仅仅只是瞎想,没有任何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