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个体户减半征收范围扩大!个体户节税力度再次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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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将个体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12号公告明确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个体户在享受现行的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在园区内成立的个体户,不仅能够享受核定征收还能够再次减半。减半之后个税区间在0.1%—1%之间,加上增值税和附加税综合税率仅为2%左右。
并且完税之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完税之后可直接提现至私人账户。
企业可将部分利润较高的业务进行拆分,在园区内成立相应的个体户承接这部分业务。在园区内纳税,即可享受核定,能够将这部分25%的企业所得税降低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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