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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姻生活方式-同居

2020-11-05 10:27 作者:圆茄道士  | 我要投稿

       同居(cohabitation)是一种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中,一对未婚夫妇参与性关系生活在一起,有时被称为自愿(双方同意)或非正式的结合。在瑞典和丹麦等许多欧洲国家,这种结合已成为一种常态,在这些国家,同居夫妇实际上享有与已婚夫妇同等的法律权利,在美国和加拿大,这种结合正变得越来越普遍。在英国,70%的第一次伴侣关系是同居,60%的同居夫妇最终结婚。在加拿大,1996年有12%的夫妇同居,是1981年的两倍。

        鉴于直到1970年(美国)之前这是违法的,但在很多州仍然如此。2000年总共有760万男性和女性承认他/她们是同居状态,占所有家庭的3.7%,因抽样调查数量有限,实际数字可能更高。41%的未婚同居家庭有18岁以下的儿童。更多的人曾经同居过——截至1995年,15至44岁的人中约有41%的人有过同居经历。

       同居可以是婚姻的替代品,也可以是“试婚”。在许多拉丁美洲国家,自愿结合早已被接受为婚姻的替代品;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波多黎各人的同居率较高,而且比非西班牙裔的美国白人结婚的可能性更小。虽然美国的家庭法给同居者带来的婚姻权利和利益很少,但这一点正在发生变化,特别是在保护同居夫妇的子女方面。由于同居变得越来越普遍,同居夫妻被要求结婚的社会压力越来越小。在做出长期承诺之前,很容易一直延长“试婚期”。作为再婚的替代方式,离婚后同居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然而,由于双方没有责任(responsibility)和承诺(commitment),所以同居关系往往不如婚姻令人满意。大多数同居者不想让别人知道他/她们的关系,因此同居者错过了婚姻带来的一些经济、心理和健康好处,这些好处来自于长期承诺的保障、经济和社会资源的更大共享以及更紧密的社区联系。

       婚前同居(Premarital Cohabitation)伴随着晚婚的趋势,在下一节讨论。在所有结婚的美国夫妇中,有一半以上是先同居的再结婚的,英格丽德·伯格曼和罗伯托·罗塞利尼也是如此。换个角度看数据,超过一半(58%)的第一次同居持续了三年,70%的第一次同居持续了五年,以婚姻告终。然而,同居婚姻往往不如婚姻稳定,39%的人在三年内分手,49%的人在五年内分手。许多成年人在婚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居伴侣。有孩子的同居夫妻,无论是否结婚,分手的可能性都较小。

        根据全国调查,大多数年轻人认为婚前同居是个好主意。然而,根据一些研究,婚前同居的夫妇往往并不幸福,分手的可能性更大。在某种程度上,婚前同居的夫妇离婚率较高,这可能反映了选择同居的人的类型,而不是同居本身的影响。同居者往往对家庭生活持非常规的态度,他们不太可能像大多数其他人一样选择年龄、种族或民族以及以前的婚姻状况等伴侣。同居者往往对家庭生活持非常规的态度,他/她们不太可能像其他人一样选择跟自己年龄、种族、民族、以及过去婚姻状态相似的异性。他们对离婚的态度更为自由,对子女的态度也更为自由。他们很有可能有离异的父母和继子女,所有这些都能预测他们将来不稳定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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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来自《发展心理学》, 作者戴安娜·芭芭拉(发展心理学博士,威斯康星大学教授,大学教材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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