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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考研热点押题每日一题: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知产押题)

2023-08-29 10:15 作者:华政震川考研  | 我要投稿



《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

前言说明


华政考研考研趋势是:背诵是基础,背牢是关键!同时要关注热点,学会答题!以上四点,缺一不可!背诵,背牢,热点,答题!

针对这四项内容,震川考研特推出《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文章,针对华政考研各科、各门热点问题、关键知识点问题、重要基础知识点问题等发布公众号文章,为大家的复习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新的思路,一起来看看今天的题目/热点吧!


本期试题


【本热点所涉科目】:华政考研

【建议用时】:15-30分钟,建议拿出纸笔或者口头进行,好好答题

【材料分析、论述、简答(6-15分)】

1.简述商标侵权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简述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

3.案例中细节题考察

出题人出题说明:以上,是我认为的最可能考察的“知产专业课”知识点,如果让我“押题”,我就这个点,本点在商标法上一直都是重点,不管是考察简答题、论述题,还是案例中以细节知识点呈现,都是非常好的考察形式!

【分析和建议】

最近多期,我们将进行“押题”测试~原因是,有个同学问我们要“押题”,我们觉得,有同学已经开始下意识去做题并选择性“押题”复习了,这点其实是不错的!

所以,我们针对各个专业,分别出1-3个知识点,以做“押题”。

“押题”方式:选择我们认为的本部门法最可能考察的知识点,并尽量模拟出题,或者直接提供具体知识点以供参考!

当然,“押题”毕竟只是“押题”,全面复习基础上的“押题”才更靠谱哦!


努力做题


加油哦!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和提示】

《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一、民事责任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和有关的民事法规对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的、由侵权人承担的强制性处罚措施。(一)停止侵权停止侵权是法院要求侵权人首先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也不论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何,都需要承担停止侵权。(二)赔偿损失1、依据【必读法条】 【2022简答题第3题】《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2、合理性首先,《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即对于“缺乏主观过错”仅仅是关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有主观过错则承担赔偿责任,无主观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商标法保护权利人的商誉,无使用无商誉无混淆无赔偿。《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提审红河案对于“红河”的使用是否侵权和赔偿的认定】【2017年论述题】最后,对于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只有停止侵权没有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从立法的角度还是鼓励商标注册的。3、原则(1)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选择2013年《商标法》对确定赔偿额的顺序作了规定,不同于立法修改前的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其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再次,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后,前述方法均难以确定的,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2)赔偿额的计算方法①原告损失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被侵权人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举证。证明因他人侵权所造成的商品销售量的减少额和商品的单位利润,然后计算出应当赔偿的数额。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如该商品市场需求很大,也会出现侵权事实已发生,但被侵权人的商品销售量没有减少的情况,有时候还会出现上升的趋势,但这种违法行为毕竟造成了对权利人潜在的销售市场的侵害。同时,被侵权人的损失还体现在侵权人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的非法获利上,因此,根据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就成为可以选择的另一种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方法。②侵权人获益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所谓“该商品单位利润”,是指每件商品的平均利润。所谓“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是指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每件正牌商品的平均利润。这种规定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不法行为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账单,使假冒商品的利润无法查明的情形而制定的。有时即使查明了假冒商品的利润,但价格很低,如果按照该价格对权利人赔偿就会不公平。其次,《解释》第15条规定:“商标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③许可费倍数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则是通过模拟当事人交易的方式,来弥补当事人的损害,但在我国法院适用情形是较为有限的。商标权人在适用“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时所面临的困境表现在,由于许可费的数额与许可方式、许可使用的范围,许可使用规模、期限以及许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密切相关,法院通常会对原告方主张的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性产生质疑,进而排除对该种赔偿方法的适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解释》第17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为此,《解释》对合理开支的范围进一步作了明确,特别是将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规定在合理开支的范围中。侵犯商标权的法定赔偿2019年《商标法》将法定赔偿的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法定赔偿制度,是在人民法院多年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为解决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不易计算而制定的。这种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人民法院迅速结案,防止久拖不结,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商标法》还规定了针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原告损失、侵权人获益、许可费的倍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商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较为严格,要求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 情节严重”;计算方式为按照“原告损失、侵权人获益或许可费的倍数”规则确定的数额 * 1~5倍。销售商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首先,实践中,如果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人一律认定侵权并让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经销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人是不公平的。其次,为协调和解决上述问题,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人的免责条件,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三:其一,行为人在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是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二,行为人能够证明其经销的商品是其合法取得的。其三,行为人能够说明提供者的。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行为人才可以免除侵权的赔偿责任。注意:在认定赔偿责任时,我国《商标法》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认定销售商的侵权责任时,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3项,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销售侵权商标的行为存在,即可认定构成侵权,应当停止销售。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三)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商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四)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此前未经注册人使用的注册商标,除在注册人恶意注册并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进行维权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成功地进行权利滥用抗辩外,被控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在通常情况下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了解】《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刑事责任【了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犯罪的主要涉及三种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214条)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条)。1、侵犯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实施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3)犯罪客体国家对商标的管理活动和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4)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2、侵犯注册商标罪的具体罪名(1)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2017年)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条规定“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似乎将在同一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排除在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进行了修正,明确“在同一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也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高刑罚提升至10年有期徒刑。(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非法销售,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最高刑罚提升至10年有期徒刑。(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复习提醒


法学学习,必须结合较多的案例和实践运用,才能摆脱形而上的学习,才能形成良性学习循环,才能应对华政法学考研需求。加油!



编辑:小楠学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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