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法-10-刑罚的消灭


刑罚的消灭
概念
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使基于具体犯罪而产生的个别刑罚权消灭
刑罚消灭事由
超过诉讼时效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其他法定事由
追诉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仅限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注意: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不满”:不包括本数
“以上”:包括本数
注意补正条款
共同犯罪人(各算各的)
按各共犯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其追诉期限
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的共犯人,其犯罪的追诉期限并不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至审判之日结束
追诉时效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仅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
不包括:毁灭证据、串供等
赦免
大赦(1次)
赦罪免刑
仅在1954年宪法中规定了大赦
特赦(8次)
免刑,但不赦罪
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予以发布
前七次特赦
只限于战争罪犯
第八次特赦
国家主席习近平2015年8月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
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
特赦后再犯罪的,可能成立累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