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开1%专用发票,受票方可按多少抵扣(区分三种情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区分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来讲。
一、一般情形
相关政策:“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由此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开具1%专用发票,受票方(一般纳税人)只能按照1%(即票面税额)进行抵扣。
注:若因受票方索取,小规模纳税人又不想因此放弃某笔业务,可就某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候,受票方自然可以按照3%征收率来抵扣了。
二、特殊情形
相关政策:“财税〔2017〕37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此处改为“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因“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调整税率,此处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因“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调整税率,此处改为“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并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专用发票,是可以按照9%或者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此处或有异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三、差额扣除
事实上,还有一种特殊情形,虽然不称“抵扣”,但受票方仍然可享受类似于“抵扣”的税收利益,也就是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
那么,在进行差额征税时,受票方采取减少销售额的方式,也与票面征收率无关。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比如说甲公司一般纳税人,旅游服务企业,承揽一项旅游业务。
假如该业务总额20万(价税合计),将其中5万元支付给当地接团旅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并取得乙公司开具票面1%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此时,甲公司差额计税的销项税额为:
(200000-50000)÷(1+6%)×6%=8490.57元
很明显,虽然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票的票面征收率为1%,但甲公司实际享受的增值税利益(抵减销售额)却是按照本身适用税率6%来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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