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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权法律解说|男子好心让同事搭车,却意外出车祸,同事家属索赔308万!

2023-05-31 11:42 作者:十权法律  | 我要投稿

男子好心助人为乐,顺路搭女同事上下班。途中意外发生车祸,被同事家属上告法庭,索要308万赔偿金。明明是同事主动提出搭乘,意外出事故要担负全责吗?这到底是谁的过错?

事件起因

男子王某和女子两人是同事,顺路女子便主动提出让该男子接她上下班,出于同事关系男子并没有拒绝,便无偿让同事搭乘。
一天早晨,因雪天路滑王某开车操作不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女子一级伤残,脖子以下全部瘫痪,生活无法自理,日常起居需要依靠他人来照顾。女子家属便将该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8万
家属认为自己的女儿就是因为上班搭乘了男子的车造成一级伤残,因此要求赔偿。
男子表示,是女同事主动提出要求搭乘她上下班,自己只是出于好心,没想到女子家属翻脸比翻书还快。
事发后,由于女同事已经被认定为工伤费用全部报销,工作单位还捐款75万元给女子,男子表示愿意在此基础上给与相应赔偿,但不接受女子家属308万的索赔要求。
女子家属认为,被认定为工伤和捐款是为了帮助女儿,这和男子赔偿是两码事,男子不能因此而减轻侵权人责任,女儿的赔偿一分都不能少。

法院认为,多人同乘有助于减少交通拥堵,减少碳排放行为。但作为驾驶人员必须要意识到一旦乘客受伤,交警认定驾驶员对事故负有责任,不管搭乘行为是否收费,驾驶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男子是出于好意搭乘,因此赔偿理应减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万元。

女子主动提出顺路搭乘,男子出于好心没有拒绝,为何还要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好意搭乘”条款弘扬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善良品德,同时也在提醒供乘人,要始终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既然选择帮助他人,就要对他人安全负责。
好意搭乘却致人损害的责任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侵权关系,即便是好意助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01、“好意同乘”具有哪些特征?

一、无偿性,“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二、合意,搭乘行为需经驾驶人邀请或允许,在双方之间形成合意,但此处的“合意”不构成契约,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爽约,并不产生违约责任。
三、非营运机动车辆,搭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机动车辆,营运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由于驾驶人不具有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的义务,仅仅是出于互利互助,提供便利的善意目的,邀请或允许搭乘人免费乘坐车辆,故“好意同乘”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02、搭乘人事先声明自愿承担,这种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无效。若搭乘人声明,发生危险自愿承担风险不要求赔偿,也属于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06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都属于无效。因此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就算事先已有约定,但发生危险时车主是无法免除赔偿责任的。

虽然在生活中,顺路搭乘的好意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搭乘亲朋好友、同事邻居的车等,这种已成为人际交往中的一种常态。

别人主动提出顺路搭乘,出于人情自己也不好拒绝他人的要求。但在法律层面,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果搭乘人受到损害,驾驶人就有责任应当要赔偿。
在法律面前,没有情分可言,发生事故后谁又能保证家属都是“通情达理”之人,愿意放弃赔偿。建议大家不管是出于情意还是好意,都需要考虑清楚。

虽然顺路搭乘是小事,发生事故也属于小概率事件。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保证对未知情况的掌控和预知。所以当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驾驶人更应慎重考虑。当然注意安全,小心驾驶,才是回避风险的有效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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