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民诉法 众合法考戴鹏

P15 专题11 证明程序
1、证据的保全
(1)诉讼中申请的保全: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对证据进行保全。
- 申请时间: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
- 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
-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担保。(因为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手段会被限制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
(2)起诉前/仲裁前申请的保全: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紧急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提出保全申请。
- 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将来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 程序:48小时内下裁定解除。申请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应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
2、举证和调查收集证据
(1)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及时提供证据。
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确定;经法院允许。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天。
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延长。
逾期提供证据:
- 不采纳(主观故意/重大过失)
- 采纳+训诫罚款(主观恶意/重大过失+证据重要与基本事实相关)
- 采纳+训诫(非主观故意/非重大过失)
- 采纳(没有主观过错+虽逾期但对方无异议)
(2)法院查收集证据:
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原则),视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法院需要正常进行质证
依职权收集证据(一般不使用),只适用的五个情景:
- 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涉及身份关系的
- 涉及公益诉讼的
-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终结、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归纳: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仅限于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该证据不需要质证)
(归纳2:仅限涉及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的:a:证据的调查收益,涉及上述三类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b:自认制度,涉及上述三类的事实不可自认;c:证人证言涉及上述三类,法院可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d:鉴定的启动:待鉴定事实涉及上述三类事实,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检定)
3、质证与证据的认定
(1)证据必须经过质证,质证必须公开进行。
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质证(依职权)
(2)证据的认定
证据裁判原则(认定事实必须依靠证据)
自由心证+心证公开
自由心证:证据能力/资格(法律规定)+证明力(法官自由心证)
心证公开: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心证过程,例外是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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