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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存在绝对的对错”不是一个悖论

2023-05-16 14:24 作者:EinsZn  | 我要投稿


这不是罗老师第一次讲这个“悖论”了。


支持“不存在绝对的对错”是悖论的逻辑是这样的:


不存在绝对的对错,等价于,只存在相对的对错。

那么我们判断“不存在绝对的对错”这个命题(命题A)的对错,结果的对错就应该是相对的。

即“不存在绝对的对错”这个命题允许自己是错的。


于是罗翔老师说,“这句话本身就是绝对的”,认为它不可能既对又错,是悖论。


这里罗老师犯的错在于:“允许”自己是错的,不等于“推出”自己是错的,允许需要条件,而推出不需要条件。


详细地说,“不存在绝对的对错”只有当我们判断它为错的时候,才会推出自己是错的。

这相当于,给这句话加上了一个“如果这句话是错的”这个前提条件,那么实际上就已经变为另外一个命题(命题B)了。

命题B的逻辑,简单说,就是“如果此命题是错的,那么此命题是错的”,自然恒真。

显然,拿命题B是无法否定命题A的,这么做是一个逻辑推理的错误。


所以,“不存在绝对的对错”,不存在逻辑矛盾,并不是悖论。



“不存在绝对的对错”应该怎么解释?



关键在于,什么叫“对错”。


对错,是对命题的判断,这种判断有客观和主观两种途径。


1.客观


从客观对错的角度,“不存在绝对的对错”意思是,对任何一个命题,总是存在前提,而这个前提总是可以被怀疑,于是总是需要前提的前提来打消怀疑,无穷的怀疑产生无穷的前提,包括无法被意识到的隐形的前提。于是,对一个包含无穷多前提的命题进行逻辑判断,就需要无穷多的时间,也就是说,不可能不放弃对前提的完备性考察而对命题产生确定的判断。结论受到对前提的选择影响,故而技术上“不存在”绝对的对。


2.主观


对每一个意识,都有一套关于“对”的范畴规定,即一些列“条款”的集合。而不同的意识之间,这些集合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便所有的这些“对”的集合都有一个共同的子集,这个子集的大小也会随更多意识的加入而变化,无限趋近于空集,因而无法将这个子集单独取出作为“绝对的对”,即不存在“绝对的对”。


另外,例如“1+1=2”这样命题,由于不需要意识以外的检验,“对错”只是一种语言上便利的表述,实际并不存在这样一种判断的逻辑必要性,存在的只是“是否符合规定”,故而排除出关于“对错”的讨论。


综上所述,“不存在绝对的对错”,在合理的解释之下,虽然无法被证实或证伪,但逻辑上并不是悖论。




凡事非对即错,是形而上学的毛病。

就像评论区已经指出的那样:真理只在剑锋之上,只在大炮射程之内。

法律可以践行正义,但不追求正义,更不等价于正义,用绝对性取代斗争性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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