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醒酒器货代公司,醒酒器进口委托报关【通关知识科普】

青岛醒酒器货代公司,醒酒器进口委托报关【通关知识科普】
首先我们来谈谈进口醒酒器资质的问题:
一般来说,能进口普通货物的公司就可以进口醒酒器了,那么进口醒酒器需要的资质有
1.进出口权
2.海关注册登记
3.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醒酒器申报文件需要如下:
1.产地证(以防止核查原产国信息)
2.Invoice
3.Packing List
4.合同
5.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格式文件)
进口醒酒器需要有加贴中文标签,如海关查验碰到没贴中文标签的需要整改,可以出具进口醒酒器检验检疫证明。
进口醒酒器需要知道的信息有:
产品名称
生产商
生产地址
经销商
地址
接触层或部件名称
接触食品或类型
使用条件(温度等)
是否为重复性使用
保质期(如适用)
一般进口醒酒器清关流程如下:
国外备货和准备资料——国际段运输——到港后清关——查验(如发生)——整改(如发生)——抽检(概率发生)——送货——出具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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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如何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否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一)凡是进出口商务部当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均需申领许可证。
(二)进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第七条)
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2.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
3.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无需申请许可。
案例一: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48%、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甲苯含量已经超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总含量超过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清关知识每日学:
综合保税区业务科普之港口作业
综合保税区在功能概念上可以划分为港口作业区和保税作业区,区内可以不实施严格的“区中区”式的物理隔离和卡口管理,即两区之间可以是虚拟的边界,货物主要通过电子信息化系统分别进行管理。以直接进出口货物(如一般贸易货物)为例,货物申报一般贸易进口或者出口,不实行保税备案管理,在综合保税区内的监管作业场所履行申报、查验等通关手续后,再出境或者进口至国内,综保区此时仅体现港口功能。若一般贸易货物出口至综保区内的保税作业区取得出口退税,实行保税备案管理,再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至国内加工贸易企业,继续进行深加工,解决了进入加工贸易生产链的国内料件无法退税的难题,极大增强了综保区吸引力。
综合保税区的港口作业区内,可以保持原有港口功能,比如进行集港调度、货物装卸等港口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