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连环杀人案犯罪分析
88.5.26(高承勇携带尖刀进入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街×××-×号被害人白某1(女,殁年23岁)家中行窃时,被正在睡觉的白某1发现。白某1见状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颈、胸、腹等部位二十余刀,致白某1大失血休克死亡。)---(6.2.1)----94.7.27(高承勇携带尖刀进入白银市白银区××路×××××楼二楼被害人石某(女,殁年19岁)宿舍行窃时,被正在睡觉的石某发现。石某见状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颈、胸、腹及四肢等部位四十余刀,致石某严重失血休克死亡。) ------(2.5.1)---97.3.28(高承勇携带尖刀和绳子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栋×号被害人李某1(女,殁年21岁)家中,持刀向李某1索要财物并用绳子将其捆绑。李某1见状呼救,高承勇用绳子勒其颈部,并将床上的笤帚塞入其口中,致李某1机械性窒息死亡。高承勇在现场翻找财物未果,后对李某1尸体实施了奸淫。)---(0.9.15)---98.1.13(高承勇携带尖刀尾随被害人杨某(女,殁年29岁)进入其位于白银市白银区××街××-×号的家中,持刀向杨某索要财物。杨某见状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背、颈部各1刀,致杨某大失血死亡。高承勇在现场翻找财物未果,后将杨某的双耳和头顶部一块皮肤割下带离现场。)----(0.0.6)---98.1.19(高承勇携带尖刀、布兜等作案工具,进入白银市白银区××路×号被害人邓某(女,殁年27岁)家中,持刀向邓某索要财物。邓某见状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颈、胸、腹等部位十余刀,致邓某大失血死亡。而后,高承勇劫取邓某所戴金戒指1枚,咬掉邓某的左乳头,并将邓某背部的一块皮肉割下带离现场。)---(0.6.11)---98.7.30(高承勇携带尖刀进入白银市白银区××路××××××四楼被害人姚某2(女,殁年7岁)家中,意图劫取财物。姚某2见状哭喊呼救,高承勇用现场的皮带勒其颈部,致姚某2机械性窒息死亡。高承勇在现场翻找财物未果,后对姚某2的尸体实施了奸淫。)----(0.4.0)----98.11.30(高承勇携带尖刀、布兜等作案工具,尾随被害人崔某1(女,殁年23岁)进入其位于白银市白银区××路××号楼×单元×号的家中,持刀向崔某1索要财物。崔某1见状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颈、胸、背等部位二十余刀,致崔某1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后,高承勇在现场搜得照片、相册等物,并将崔某1的左耳、双乳、双手、阴部割下带离现场。)------(1.11.20)---00.11.20(高承勇携带尖刀、绳子等作案工具,进入白银市白银区××路×××家属区被害人罗某(女,殁年28岁)家中。高承勇持刀向罗某索要财物,并将其捆绑、勒晕,后劫取罗某所戴金戒指1枚。因发现罗某仍有呼吸,高承勇持刀割刺其颈部,致罗某大失血死亡。而后,高承勇将罗某的双手割下带离现场。)---(0.6.2)---01.5.22(高承勇携带尖刀、绳子等作案工具,尾随被害人张某(女,殁年27岁)至白银市白银区××路××-×-××号,趁张某开门时强行进入其家中。高承勇持刀向张某索要财物,并用绳子将张某捆绑,后对其实施了奸淫。高承勇在现场搜得影集、皮带等物后,持刀捅刺张某的颈、腹、背等部位十余刀,致张某因大失血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0.0.1)---01.5.23(高承勇携带尖刀、绳子等作案工具,进入白银市白银区××路×××宾馆被害人常某(女,殁年21岁)工作的×××房间,持刀向常某索要财物,并将其捆绑。常某见状呼救、挣扎,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颈、胸、腹、背等部位五十余刀,致常某大失血死亡。)-----(0.9.12)--------02.2.5(高承勇携带尖刀、绳子等作案工具,进入白银市白银区××路×××宾馆三楼被害人朱某(女,殁年28岁)租住的房间行窃时,被返回房间的朱某发现。高承勇遂持刀索要财物,并用绳子将朱某捆绑、勒晕,后对其实施了奸淫。因感觉朱某仍有呼吸,高承勇持刀割刺朱某颈部,致朱某失血性休克死亡。)----(14.6.21)----16.8.26(被抓获)
以上资料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4日关于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搜索引擎:无诉案例搜索引擎。
高的童年追溯:其母四十多岁生得家中末子,母亲在其出生时死亡,父亲于少年时瘫痪并于1984年去世,有五姐两兄,概括以姐为母,根据农村家境并且父亲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丧母的情况下还可以参加1984与1985年高考另加两次飞行员考试(期间有打工),并且生活奢侈(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消费,根据其堂兄高承科所言,堂弟高承勇是个大手大脚的人,经常是有一个花两个,而且时常赌博。“只要有钱,他把自己照顾得很好,吃得很好。”高承科说,好在他不是个酒鬼。)可得童年生活无忧,是被宠溺的存在。四次考试皆已失败告终同样可得被宠溺的结果,这四次考试失利也对后续案件发生有推动作用。后外出务工同样以失败告终,生活拮据(顺风顺水,但在成年之际接连受挫,)被迫回家务农期间同长兄(如父的存在,二哥在其年幼时溺亡)因遗产问题闹致老死不相往来,失去兄长接济,姐姐们又都已嫁人,在这种情况下于86年与打工时相识的张某结婚,第三年长子降生,同年也就是1988年,第一起命案发生。

第一案与第二案犯罪分析:
第一案生活所迫铤而走险(虽然这样写对被害人不公,但是根据已有资料分析,高并非天生犯罪者,存在后天的犯罪觉醒与进化。):1988年失去家人接济生活窘迫,家中未有积蓄的情况下,长子出生,在这种情况下铤而走险入室行窃(注:携带尖刀凶器,故是存在被发现后杀人灭口的犯罪预备。所以对于是否有从盗窃转变成抢劫的心理预期有待商榷。通过现有资料分析,是有顾忌颜面,担心事情败露的鱼死网破可能。)在行窃过程中被受害人白某1发现,两种心理(一.胆怯后的泄愤行为,例子:当被小虫子惊吓到之后,抓住虫子碾压致死行为。 对比自己弱小的存在突然的胆怯行为感到耻辱,多存在于现实生活不如意窘迫的人群,无法反抗压迫源(霸凌、欺压、贫穷等),进而对那一弱小存在进行泄愤式报复。杀人灭口行为不会持续进行,多数的灭口时的虐杀行为都为泄愤行为【少数病理性杀人,参照药家鑫下车补刀行为】,此外还需要区别为了杀人而虐杀,和为了灭口而虐杀的行为不同之处。二.失败后(此处应该是多次失败,也就是四次考试失利,外出打工失败。)的恼羞成怒行为,例子:选手比赛失利,出现责怪下级同级行为。当失败原因是来自可以打击报复的弱小存在时,进行的泄愤行为,对失败产生源头进行攻击,力求排除失败源。发泄因为失败而产生的负面情绪。个人偏向二或者以二占主导的心理活动。)产生的虐杀行为。根据颈胸腹部三处要害二十余刀,推论心理处在发泄负面情绪,属于丧失理智的疯癫状态。事后未对现场进行清理,留有指纹等犯罪痕迹。
基本定性为入室盗窃,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盗窃转化的抢劫致人死亡案件,判决书上以抢劫罪,情节恶劣论处。(个人观点:抢劫致人死亡,情节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已经超出了为了掩盖抢劫罪行而实施的伤害行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二案连环犯罪的觉醒:数案件中高的行凶手法的相同(尖刀捅刺)可结合在青城镇生活的王永强回忆:大约十年前,王永强在当地一处新开的舞厅里碰上了高承勇,当时,高承勇和妻子张桂芝及两个朋友一起在舞厅跳舞。离开舞厅时,王永强的朋友与高承勇擦身撞了一下,据王永强称,高承勇张口骂了人,随即双方发生了口角,高承勇先动手打了王永强的朋友一拳,于是三个男人开始厮打起来。王永强喝多了酒,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高承勇的肚子和大腿根部捅了两刀。高爱民证实了这次冲突事件。得出代偿宣泄式心理,用弱小的年轻女性代替强大的成年男性,将强大者给予自身的痛苦转嫁于弱小者。第一案与第二案的时间跨度是最长的,长达六年两个月零一天。故高在第一案之后尚未完成连环犯罪觉醒,依然对司法存在畏惧胆怯心理,故任然需要分析外部因素对犯罪的推动。
农业政策时期,又称为结构农业时期,从上世纪 70 年代后期到90 年代初。高所在的青城镇因地理位置原因在末期,即1990年前后才完成农业结构调整,高全家务农,故也因此收入有所提升,生活情况的好转减轻了高的外部压力,降低了高的犯罪欲望。但随着高次子于1990年出生,高被迫再次外出打工,(以下关于国企改革下岗潮的说法有待商榷,本人查阅网络资料采访、案件分析、案情简析等均将94案外部因素归于下岗潮,但是本人查阅得知下岗潮爆发于1998年,不过国企改革第四第五阶段改变员工结构方面确实分别开始于1987到1991年与1992年之后,故下岗潮说法也有一定可能性。)时值国企改革下岗潮来临,白银市国企职工下岗进入打工市场,人数增加,零工工作机会减少,使得高原本的零工活计受到压迫,1994年7月27日下午2时50分,白银供电局19岁女临时工石某在其单身宿舍遇害(简称“94·7·27”案件)。根据受害人石某职业可推论出同样的代偿心理,即因为国企改革国企员工压迫高自身生活,这份痛苦转嫁于同为国企职工的弱小女性。连环杀人犯罪心理觉醒:故意杀人犯人从出于其他因素(金钱、纠纷、愤怒、精神失常等)故意杀人到享受杀人,沉迷于杀人的快感也就是动机心理学中将杀人方式,杀人过程,杀人的结果作为快乐的源泉。高持刀捅刺其颈、胸、腹及四肢等部位四十余刀,也说明了这一点,从单纯的泄愤行为开始向娱乐转变,大概率推论颈、胸、腹依旧是释放负面情绪的下意识行为,可能与上一案相同的刀数二十几刀(这也是为什么这两案可以并在一起分析的原因。)其余二十多刀分布于四肢等非致命处,从单纯的发泄愤怒到玩弄被害人。动机心理学中关于人有减少痛苦,增加快乐的本能,而高也开始从减少痛苦,到增加快乐的转变。高的生活特点:话少,脾气好,不爱与人交流,那么情感的宣泄点或者说当遇到超出自身压力极限的事,他没有惯用的宣泄手段,通常人:与人交流,又因为缺少经济支持,无法扩展其他增加快乐的解压方式(痴迷舞厅跳舞与赌博,都是需要经济支持。)那么他能保持脾气好的原因就是他有他独特的宣泄高压情感的方式,通过案件相同点:他找到的方式是虐杀、奸尸、割取战利品行为(除97年与七岁小女孩一案只有奸尸与收割战利品行为,可以说他还存在一点的公序良俗?综上个人认为是被害人反抗程度不同,而97年案件与七岁女童案件中97未有剧烈反抗就已经死亡,而女童是生理弱势,高在心理上对其判断不存在反抗可能。由此各个案件虐杀刀数可推出各个受害人临死前反抗程度不同。)以上高于94案完成了他的犯罪心理觉醒,获得了特殊的增加快乐方式。
关于第二案刀伤分布分析,由于网上缺少尸检报告与实验笔录,故为本人推理所得,可能存在错误。
第三案案情特殊,诸多因素本人还未分析清楚,故这次先分析得出第一二案。
心态爆炸的时候闲扯一下:杀人是否需要偿命。
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
以上是可以不用偿命的故意杀人。以下是可能不用偿命的故意杀人: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先提一点,那就是刑罚的一个基础就是以一定时限的限制犯人自由来保护犯罪客体。现在主流观点是司法保护的是犯罪侵害客体,而不是被害人,也就是说保护的是被害人的法律关系。
但是根据旧时代观点中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那么也就是将犯人的自由与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等价对比,伤害一分,限制一段时间的自由。除非出现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不然都可以用自由换生命。好吧,这是哲学方面了,还是想不通,再扯又要扯到废除死刑了。
找了个半吊子的英语老师学英语,淦 I hate English very much much much mu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