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硕-刑法-03-犯罪构成


0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概述
概念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由刑法规定的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意义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是定罪量刑的准绳
成立犯罪标准
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区分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干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故意的未完成形态
共同犯罪形态
标准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某一犯罪所具有的通常社会危害性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减轻的犯罪构成
加重的犯罪构成
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
概念
犯罪客体,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分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根据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利益的范围)(整体、局部与个别的关系)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同类客体是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的共同属性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的数量)
简单客体,指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的
复杂客体,指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的
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物或信息
联系
两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区别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犯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社会利益;而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
任何犯罪都会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及侵害一定的客体,而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犯罪客观方面
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分类
危害行为(必要要素)——指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作为:积极地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消极地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构成要件
应为(有义务)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不包括道德上的义务
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的义务
· 义务来源
· 法律上的义务
· 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
· 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 先前的行为产生的义务
· 注意:正当防卫人不构成不作为,但是会构成防卫过当:如果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防卫人既不报警也不将不法侵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导致流血过多而死亡时,应当承认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
能为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不为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危害结果仍不可避免地发生,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须真诚努力地履行义务,否则仍可能成立犯罪
分类
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不作为犯
遗弃罪
逃税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丢失枪支不报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不作为犯
绝大多数犯罪都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
同时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的,数罪并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假币罪
行为对象(选择性要素)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行为的危害结果(选择性要素)
概念
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分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为标准
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
意义
对具体犯罪构成而言,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有不同的影响
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
☆刑法的因果关系(选择性要素)
概念
刑法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特点
客观性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相对性
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因此需要从整个因果链条中抽出一对现象来研究
必然性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地,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复杂性
因果关系在有些场合呈现出复杂的形态
一果多因
一因多果
判断
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没有介入中间因素,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通常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以下标准判断如果
如果前行为与后行为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两种情况
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因其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
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中断例外
共同犯罪,一人行为,全部责任,认为犯罪后果与所有人的行为都存在因果关系
与刑事责任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没有因果关系,也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选择性要素)
刑法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不做特别的限定,所以他们通常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但如果刑法把时间、地点、方法明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它们就成为构成该罪不可缺少的条件
犯罪主体
概念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不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6周岁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轻减轻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老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适用缓刑从宽:对符合条件的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不满14周岁:对所有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8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以上行为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以上罪名的,应当按照以上罪名定罪处罚
· 故意杀人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故意伤人行为
· 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人质,14-16周岁对绑架罪不负责任,但杀害人质的,定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致人重伤死亡转化后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强奸罪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强奸
· 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事后抢劫不定抢劫罪
· 理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无法转化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 教唆他人实施以上8种行为之一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6周岁以上: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从宽处罚的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不成立一般累犯,但是成立特别累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
适用缓刑从宽:未成年人只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
轻罪可以不报告犯罪前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指认识自己的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
第十八条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部分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十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残疾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种类
自然人
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具备某种特定的身份、实行犯
帮助犯、教唆犯可以使一般主体
单位
概念
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以个人犯罪论处的情形)
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
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按单位犯罪论处
除了独资、私营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没有法人资格,可按单位犯罪论处
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目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处罚
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特殊问题
同一单位内部不同的参与人可以不区分主犯、从犯
原因:同一单位内部不同的参与人可能不是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必须区分主犯、从犯
原因:两个以上的单位一定是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后合并、分立的,应追究原企业以及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后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单位消失的,对单位不再追究,对责任人应当追究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犯罪故意(必要要素)
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分类
☆直接故意——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间接故意——只有既遂,没有未完成形态
犯罪过失(必要要素)
概念
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分类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预见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预见的过失
犯罪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
犯罪动机
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意
☆各种罪过形式的区分图示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假想非罪:本来构成犯罪,以为不构成犯罪
假象犯罪:本来不构成犯罪,以为构成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
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指实际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是这两者在刑法中性质相同,侵犯这两个对象触犯的罪名相同
不同对象认识的错误
(合法或者不道德的行为,不足达到犯罪行为)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如:意图打猎,却打击的是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
(犯罪行为)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定犯罪未遂。
如:深夜蒙面抢自己爱人的包,猎枪打仇人打的是猪,把将男的误认为是妇女强奸,将死人当活人杀害,把手纸当钞票盗窃,把练功券当现金盗窃。
客体错误:把甲物当乙物,两物在刑法里性质不同,触犯的罪名不同——通常按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如果两罪有重合关系,一般则在重合的限度内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
如果两罪无重合关系,两罪均成立,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手段的错误: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会发生——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成立未遂。
如:用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等。
打击错误——不影响定罪(解决方式与对象认识错误全相同)
指犯罪手段在实现犯罪目标过程中改变方向,本来意图打击甲,但实际打击的是乙。
因果关系的错误:包括客观上发生了预定的结果主观上以为没有发生;客观上没有发生预定的结果主观上以为发生了;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也知道,但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如何引起该结果发生的,认识发生错误。
狭义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但对自己的行为如何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认识发生错误
· 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 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 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由误解
事前的故意——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个行为,也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以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前一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后一行为造成的。
· 行为人产生杀人意图,先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如用刀砍,被害人倒地不动,行为人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又实施了后一个行为,如扔下悬崖,结果被害人的死亡由后一个行为导致,不影响定罪,定故意杀人罪
无罪过事件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发生概率比较小的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如果预见可避免)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
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