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当得利和合同无效的案由抗辩说起
最近收到个判决,刚好和前几天做的介绍“案由”的视频有关——原告因案由问题导致败诉,拿来跟各位朋友分享一下。
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即买方主诉在买卖合同标的灭失的情况下,因已付款未交货,被告即卖方应返还全部转化财产。当然实际案情并没有这么简单,此处为简化处理。我代理被告,提出的一个答辩观点,大意为:
所谓不当得利纠纷,主要有两个构成要件,即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和原告因此受到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基于签订的买卖合同,主张对案涉转化财产享有请求权,这个合同之债的存在,是原告主张不当得利的基础,因为如果没有基于合同的请求权,则被告便谈不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退一步说,原告也没有因合同的存在受到相当于转化财产的损失,更不得基于合同要求主张返还全部转化财产。
而结合案情,案涉买卖合同显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各自返还,有损失的,按过错承担。也就是说,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基于合同的请求权自然也就不存在了,这印证了两个结论,第一,不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二,虽然有学说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合同无效之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存在竞合,但即便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需各自返还,可在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的情况下,原告作为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并不等同于全部转化财产,故无权针对全部转化财产主张返还。
该案因标的额较大,去年四月第一次开庭,后面陆续又开了两次庭,前前后后补充了几轮证据和案例,但法律层面的答辩观点,我并没有做出太大变更。今年三月份法院下了判决, 以合同无效,对方不得基于合同有效情况下的请求权主张不当得利为由,驳回原告诉求。算是基本采纳了我观点中的第一点。
当然,法官的考虑可能有很多,导致判决略显粗暴。但已足以说明案由的重要性,对方虽仍能变更案由另案起诉,但一年的时间、精力和数额不低的诉讼费、律师费等都是损耗。这里的案由,并不单纯指在立案时需要填写的案由,更多是指代案涉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基础。
有朋友认为案由无关紧要,反正自己填的不算数,法官会改。虽然事实是这样,但关键在于,为什么法官要改?多数是原告填错案由了。原告为什么会填错案由?因为法律关系和请求权判断错误,案情没有分析透,与法官产生冲突。
话已至此,下期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