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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名电工死亡,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5·26触电事故查明

2023-10-22 20:42 作者:中国基建报  | 我要投稿

10月22日,本报从抚顺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5·26触电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5月26日,在抚顺市望花区沈抚路18号的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天车作业区发生一起机电点检员(电工)检修作业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确认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单位为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抚顺市望花区沈抚路18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杨宪礼,生产副总经理(分管安保、生产、设备、能源、工程工作)为张本育,总经理助理兼炼铁厂厂长(分管工程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工作)为孙智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777942682。

经查明,2023年5月26日15时25分许,炼钢厂天车作业区天车点检组组长单鹏、天车机电点检员马某威进行例行点检,发现炼钢厂新转炉上钢跨401号天车滑线连接板一处螺栓松动,单鹏安排自己进行断电送电,马某威进行维修作业。15点30分许,单鹏联系天车工邹冰,准备趁着工作间隙,进行维修,邹冰通知调度,天车准备停电。随后单鹏到下一层平台高压柜进行断电,完成该天车断电作业后,电话通知马某威已断电,马某威在天车驾驶室上层平台对天车滑线连接板螺栓进行紧固作业,单鹏和马某威的作业地点分别在二层平台和二层平台斜上方的天车滑线维修处,二人相距20余米。单鹏发现马某威干完工作后,给马某威打电话,但是电话不通。单鹏冲马某威喊话,马某威用安全帽头灯进行了回应,随后单鹏进行了送电操作,当单鹏返回401号天车走台,呼喊马某威让他接通天车电源,无人回答,给马某威打电话未接通,单鹏发现检修处有零星打火情况,这时天车工进行交接班,单鹏向接班天车工杨文杰喊话让他看下打火原因,交班天车工邹冰发现有人触电,单鹏立即进行断电处理,随后返回检修处,发现滑线检修安全门敞开,马某威趴在滑线上,头部、双手均搭在滑线上,人已经没有意识、没有呼吸,马某威绝缘手套及其他工具放在一边。


▲事发作业地点示意图


▲事发人员触电示意图


▲事发两根滑线现场图

单鹏将触电的马某威放到平台上做心肺复苏抢救,发现他安全帽左侧、腹部右侧有电击痕迹,新钢铁公司天车班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上汇报事故情况,16时03分许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确认马某威已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在401号天车滑线螺栓紧固作业中,单鹏负责停、送电,马某威负责天车滑线螺栓紧固,两人安全确认不到位,马某威触电死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5个方面:

1.此次作业违反新钢铁公司炼钢厂《天车作业区电工岗位安全规程》第五条“从事现场作业和高空作业都必须有两人以上,设专人监护”,此次作业维修和停送电均是单人作业,没有监护人。

2.此次作业违反新钢铁公司《供配电设备管理办法》第九十五条“电气工作人员在高压电气设备上进行安装、检修、调试和试验等工作,必须遵照工作票的规定,履行工作票手续”,此次作业未履行工作票手续。

3.此次作业违反新钢铁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办法》附件12检维修管理要点相关规定,检维修前未确定作业时间、具体内容、安全措施等,生产单位、检修负责人、点检人员未执行三方(两方)安全确认、相关人员无确认签字,检修结束后未采用对讲机、现场喊话、启动警铃等有效方式对人员和程序进行安全确认(安全确认不到位)。

4.新钢铁公司炼钢厂对非计划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非计划维修作业随意,作业人员未按作业程序要求上报、审批,炼钢厂调度对天车停电情况掌握不清,对非计划维修作业不知情,存在安全管理盲区。

5.新钢铁公司及炼钢厂对新项目、新厂房、新设备、新工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根据变化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重新修编,未对作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调查组认为,单鹏,新钢铁公司炼钢厂天车作业区天车点检组长,违反新钢铁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4.79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95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建议撤销其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刘涛,新钢铁公司炼钢厂天车作业区作业长,对非计划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非计划维修作业随意、存在违章操作的现象未及时发现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8.18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1.6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章学辉,新钢铁公司炼钢厂厂长助理(分管设备),对非计划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8.34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1.6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魏志强,新钢铁公司炼钢厂副厂长(主持工作),对非计划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3个月,并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12.21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2.4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孙智强,新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炼铁厂厂长(分管工程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工作),对新项目、新厂房、新设备、新工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非计划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24.8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4.9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本育,新钢铁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分管安保、生产、设备、能源、工程工作),未根据新项目、新厂房、新设备、新工艺的变化组织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重新修编,未组织对作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3个月,并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14.32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2.86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杨宪礼,新钢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上一年收入为人民币12.32万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4.9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新钢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人民币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赵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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